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  作者:孔飞力

我们现在已经看到了几个不同版本的故事:一个讲的是流传于普通百姓中的妖术恐惧,一个说到了皇帝如何逐渐确信妖术其实是谋反的烟幕,还有一个述及到对妖术不置可否的官僚们所面临的困境——他们力图应付来自上下两方面的压力,却无法使任何一方满意。这些故事相互重叠,几个文本写在历史的同一页上。在这些故事背后,还有着另外一个最难解读的故事,那就是:包括妖术恐慌在内的种种地方性事件是如何变成推动整个政治制度运作的燃料的。

在整个政治制度中,妖术所扮演的是某种我称之为“政治罪”的角色。所谓政治罪,包括了所有形式的谋反,如宗教异端、文字诽谤或公开的造反。“因为政治罪所危及到的是王朝制度的基础,所以它与无所不在的腐败不同,后者所影响的只不过是这个制度的效率而已。但如果情况确实是如此,为什么官僚们对这种政治罪却并不像君主那样感到忧心呢?不管怎么说,这个制度也是他们的制度。如同我们在中国的例子中已看到的那样,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只能从官僚君主制的核心中去寻找。妖术危机的档案向我们揭示了为什么政治罪是君主的而不是官僚的问题,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常规权力和专制权力之间的关系。

官僚君主制中的常规权力和专制权力

对中华帝国后期政治制度的研究产生了两种大异其趣的学术研究传统:一种着眼于行政官僚制的结构、人事和价值,另一种则注重于帝国的机制,特别是帝国通讯制度的发展。结果,我们对官僚体制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有了更为复杂的认识;同时我们也认识到君主是帝国政治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并非一个既远离这一制度又权力无限的专制者。但是,我对于我们是否了解专制权力和官僚常规是如何在同一体制内长期互动的,仍然存有怀疑[在分析这样一个完整的“制度”时(如果这一制度确实存在的话),我们必须避免过分强调以下几点而把君主专制中的专断因素给推理掉了:(1)认为所谓的“专断”不过是君主的常规活动,而君主本人不过是规章制度或传统价值的一个工具;(2)认为君主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他的顾问班子的操纵,而他们为他提供的独立行动的空同非常有限;(3)认为君主和官僚是同一个社会制度的产物,因而他们之间任何表面的冲突都是一种假象。]。我们仍然倾向于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消长排斥的:其中一种权力的增长膨胀意味着另一种权力的萎缩削弱。自马克斯·韦伯以来的社会分析一直倾向于认为,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专制君主屈从于官僚。但我相信,在中国的制度下专制权力和常规权力并不一定扞格不入,而很可能有和平相处之道。

在韦伯对中国政治体制的著名研究中,他实际上回避了专制权力和常规权力之间如何互动的问题。相反,他把中国的君主制度刻画为一种不完全的中央集权,其运作规则是不成文的。由于贷料上的局限,韦伯对于专制权力和法典化常规(codified routine)的认识受到了妨碍。在韦伯对中国官僚制度的分析中,皇帝只是一个晦暗不明的影子。在“中人之君”治下,权力并不是“中央集权”的。然而,韦伯大概相信,由于中国的官僚制度并不是一个专业化的制度,它在面对一个并非“中人之君”的君主时,就可能会一筹莫展(他认为,只有现代专业化的官僚才能够有效地与专制君主抗衡,因为他们可以无视专制君主这样一个“业余官僚”)。虽然韦伯在讨论中国的制度时用的是“官僚制”这个词,但他并不认为中国的制度属于“官僚制”。他的“官僚制”只能专用于“现代”型的制度,而中国的制度则是属于“父系家长和世袭统治”一类的。同样晦暗不明的是韦伯关于“法典化常规”的概念——中国的官僚也受到了这一常规的制约与控制。虽说“君主如父”,他能够通过对于官员的频繁调动来防止他们发展地方性的权力基础,从而对他们建立起一种“专制的与内在的控制”,但由于“这样的政治联系具有父系家长的性质……它便同任何正式的法律的发展格格不入”。按照韦伯的观点,所谓“正式法律”必须包括制约官僚本身的行政法规在内。虽然韦伯因这些想法而不能以中国国家为背景尖锐清晰地提出问题,但他的历史逻辑却表明,他认为专制权力和常规权力是相互冲突的。在他看来,历史的发展将会通过常规化与合理化而使后者取代前者。

汉斯·罗森伯格(Hans Rosenber)在对普鲁士国家的经典分析中,对“王朝专制主义”和“官僚专制主义”作了区分。按照罗森伯格的定义,“专制主义”指的是未经宪政制衡或与有影响的社会阶级分享的权力;而“王朝”则强调君主个人对整个社会(他称弗列德里克·威廉一世为“一个王家恶霸”)、以及对应召来执行他命令的“王家仆从”的支配。罗森伯格还把“王朝专制主义”制度刻画为一种“君主独裁政治的实验”。尽管他并朱对“独裁君主”与其官僚之间的关系作详细的描述,但他却暗示,弥漫于普鲁士社会的那种“出于恐惧而屈从于权威的丑恶性格”正是官僚们自身思想状况的投影。然而,罗森伯格又断言,即使是在霍亨佐伦王朝早期,君主的控制仍需依赖于条理慎密的程序,也就是依赖于既统治官僚又统治民众的“公共法”。但罗森伯格并未告诉我们,“独裁政治”或专制王朝是如何在规章的体系中仍得以保持自己的行动自由的——制订这些规章的目的正在于使政府的运作受到经精细调试的常规的制约。

如果在这个制度中有纯粹的“专制”成分,它便会是不稳定的和短命的。它会在“以法治取代专制君主权力的不间断的斗争中”成为牺牲品。即使在腓特烈大帝时代,独裁者的权力还是被官僚们大打折扣,因为他们拥有真正的权力,可以通过操纵信息和采用其他的“破坏”行动来“阻挠和歪曲”独裁者的意志。到了腓特烈大帝的软弱继承者时代,通过在官僚人事制度中引进终身制和正当程序,官僚们成功地保护了他们自己不受专制权力的制裁。其结果是,如罗森伯格所描述的,后拿破仑时代的普鲁士成了由职业官僚统治的国家(“官僚专制主义”),君主本人则成了“最高行政长官”。专制和常规权力在这里经历了一个此消彼长的历史过程——亦即韦伯所说的“常规化”与“合理化”的过程。在罗森伯格对普鲁士的个案研究中,专制权力和常规权力是不能长期共存的。

“官僚君主制”听起来似乎是自相矛盾的。就其是官僚制而言,它给霸主留下了多大的余地?就其是君主制而言,它又如何才能使个人的专制权力与普遍规则的体系共存?在这里,君主和官僚都陷入了一种两难境地,并都对已经形式化的行政程序抱一种模棱两可的态度。君主不得不用成文法规来约束成千上万为他服务的官僚,以确保他们每个人都按照体现他的利益与安全的行政程序行事。与此同时,他对于如何保持自己的特殊地位、超官僚权力和自主性,也会理所当然地感到关切。结果,他不得不持续斗争挣扎,以避免自身的官僚化。清代君主的大多数日常行政事务,涉及到的是认可军机处为他所草拟的谕旨,或批准吏部所拟定的官员任命。面对他的文件起草人所提供的有限选择,繁忙的君主会发现自己的“作用”只不过是文件处理机中的一个齿轮(尽管是一个镶钻的齿轮)。他怎样才能挣脱这个陷阱,表明自己的身份是主子而非臣仆?[克罗齐关于官僚制度中权力关系的经典描述可以说明中国的情况:“掌权者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有圈套相互冲突的武器:一方面是理性化和制定规则;另一方面是制造例外和无视规则的权力。他的量好的策略是找到这两种武器的最佳配合。……规则的扩展和会限制他的权利,而太多的例外又会削弱他控制别人的权利。”]

就官僚本身而言,他们始终受到琐细的规章条例的制约,包括形式、时效、文牍、财政和司法上的限期,以及上司和下属之间的关系。他们若对这些规章条例有任何违反,便会受到弹劾、罚俸、调离或撤职的处分。但是这些繁琐的规章条例至少也为他们的职责划定了某种边界,从而为他们提供了一定的保护,使他们得以对抗来自上司或君主本人的专制要求。[诚如克罗齐所指出,官僚们对“中央集权的抗争不是为了帮助这个制度去适应环境的挑战,而是为了捍卫和发展某种制度刚性来保护自己。”]

君主对官僚的控制

伴随规则而来的是可预期性和标准化。同时,规则也限制了运用规则的人们的自由。从这一意义上来说,规则起到了使人们的身份地位极大地趋于平等的作用:那些运用规则并监督规则执行的人同那些受规则支配的人一样会受到规则的制约。出于同样的道理,清代君主不得不小心翼翼地在常规方式和专制方式的统治这两者之间作出选择。当规则失去效用时,补救的方法不仅包括制订更多的规则,也包括诉诸于依赖专制权力的手段。从在位初期起,弘历便对不起作用的规章条例表现得极不耐烦。他的因应之道是,一方面对日常运作的官僚机器上紧螺丝,另一方面则将自己的专制权力注入到这一机器的运作中去。这种努力从他对官员的考评中最清楚地表现出来。

效率的监督和指导

君主控制的核心是对官员的考绩:考量他们是否有资历担任某一官职,调查他们在职位上的表现,并定期对他们是否称职进行评定。弘历在位的历史表明,要官僚机器做到自我制约是极为困难的。出于对自己所继承下来的官僚体系的失望,弘历开始寻找替代性的途径来实现对官僚们的控制。

要做到对官僚的控制,其精髓在于对犯罪和行政失误作出区分。对腐败或更为严重的罪行,要由刑部在案犯被弹劾并撤职后处以刑事惩罚。行政处分则由吏部掌管,用于处罚各种失误,特别是用于逾期或未能完成定额指标(如侦破刑案或收税),隐瞒消息以及其它违反规章程序的行为。处分的内容则包括降级,调任到更差的职位,罚俸,等等。没有哪个官员的考绩单是没有处分记录的。这里是从1749年编的《吏部则例·处分篇》中摘录的一些典型的行政失误和相应处分的例子:

官员将漕船沉溺情由不申报者,降一级调任。

地丁钱粮经征州县官欠不及一分者,停其升转,罚俸一年。欠一分者,降职一级。欠二分者,降职二级。欠五分以上者革职。

如有地方官畏疏防承缉处分,借端吓阻事主,抑勒该供,讳盗不报者,核实题参。照讳盗例革职。

虽然中国政府机制中很早就设有专门机构负责调查弹劾官员的渎职或错误,但自从中世纪以来,这些机构的功能就衰落了。从历史上来看,政府中的监察机构“御史台”(在清代叫做都察院)有责任对皇帝提出诤谏并对百官予以监察。但早从公元七世纪起,这一机构对下的监察功能使超出了它对上的诤谏功能。不仅如此,很长一个时期以来,甚至连这一机构独立监察百官的功能亦受到了侵蚀。满洲征服者从明代继承下来的那个监察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已丧失了对于地方行政的监察能力。到十六世纪后期,各省按察司行使的只是省里的司法职能。满清政府终于将之并人了省官僚机制,我们在提到各省按察使时则称呼他们为“省法官”。虽然在京城仍有监察官员对京官予以监察,但他们的主要工作变成了梳理文件,以发现其中违规情况。虽然各行省也设有“省御使”负责监视省里的行政话动,但这些人实际上驻在北京,这意味着所谓皇帝的“耳目”在京城以外是又聋又瞎的。因此,京城和备省的监察工作主要由官僚们自己来做,每个人都有责任注意其下属的行为。要知道行政和监察机制融合到了什么程度,只须看一省巡抚同时拥有御使台副贰的头衔就可以了,这表明他负有监察其下属行为的特殊责任。实际上,官僚机器是在自己监视自己。

官僚体制的这种自我监督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对渎职和犯罪就事论事的弹劾;另一种是对所有官僚三年一次的定期考绩(这一考绩也是对劣等官员弹劾的根据)。这两种方式的监察主要都由官僚本身、而非监察机构进行。发生于乾隆朝的五千一百五十一件弹劾案中,只有不到百分之八的案件系由监察机构提出,其余均由京城或各省的官僚提出。虽然弘历认为这两种方式都不行,但只是在三年考绩报告中他才把这个问题最为明确地点了出来。

三年考绩

对官员定期考绩的历史和中国政府体制本身的历史一样久远。满清从明朝继承了这个制度,并在入关以前就建立了这一制度。到十八世纪中期,对文官考绩的基本程序包括京察(即对上三品以外所有京官的考察)和大计(即对除总督、巡抚、布政使及按察使以外所有地方官的考察)。

在京察和大计这两项制度中,最为吃重的程序是上级官员每年对其属下的定级考成。这种考成构成了三年考绩的原始材料。在京城,三年考绩的登记由六部长官总其成,在各省则由巡抚负责。这些登记册(通常用明黄包扎)然后进交由吏部官员、都察院官员和满汉大学士各一名组成的审查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将审查登记册,并决定官员的升迁、贬降或留任。吏部要向皇帝分别奏报升迁和贬降官员的情况。皇帝奏准因“卓异”而获升迁的官员仍然要由他们的上司专门加以推荐。这种因政绩而擢升的个案特别是强调推荐的可靠性。对低级官员的推荐必须说明他是否有财政积欠或司法积案,因为这会妨碍其升迁。这种情况若在其升迁以后发现,推荐者本人将会受贬职或调离的处分。

如果我们对这一过程中产生的具体文件认真加以考察,则这一制度表面上的话力就显得不那么突出了。首先,文件的格式是非常呆板的。登记册有时被称之为“四柱册”,因而每个人都占有包括四个项目的一页,其秩序为:“操守”、“政事”、“才具”和“年力”。每一项目下又分为三等:

根据他们的评分,官员们被分为三等。分等的标准是看一个官员在几项中获得了高于平均的分数。比如,一个官员如在前三项中得到清、勤、长的评语,便会被列为第一等(年力在考成中好像并不重要。如果年龄和疾病使一个官员不能胜任,对他的弹劾是通过另一程序进行的)。那些得到两项中以上评分的为第二等;若只有一项评分高于中等或没有,则列为第三等[在北京第一历史馆保存的大量的常规考绩的黄册中可以看到这一制度的运作。比如,1753年的京察名单,黄册,第3861卷,第3~5页。]。所有这三等都属于胜任。那些被列为第一等的可以得到升迁,但要有专门的奏报推荐他们的“卓异”表现。同样,那些低于标准不能胜任的则会经专门奏报后受到纠劾。各省三年大记的格式基本相同,但每个官员会得到一个总结他们表现的四字或八字的考语。

这些呆板固定的报告为评价官员所提供的余地是多么有限!靠这个评分格式要对官员素质做出精细的区分是远远不够的。放在每个官员大记档案中的四字或八字评语,也不见得更能说明问题。只要稍微检视一下十八世纪的许多黄册,我们就可以看到考评官都是从一些标准词汇中选用评语的。这样的评语当然是语焉不详,言不中的。以下是从175 1年直隶被评为二等知县的一份名单上摘取的几个例子。这会使人联想到,一个教师在为她的三年级学生准备成绩报告单时,挖空心思地想使她写的每一评语都具体实在(如“课堂表现积极,书写整洁”):

才情敏练,精详慎重。

清慎勤谨,治政有方。

精敏强干,办事干练。

沉稳持重,办事敏练。

实心任事,办事干练。

人们会希望在接下来的升迁推荐中会有更详实的内容,确实,升迁的评分内容更为全面,但是其格式同样是拘谨和浮面的:

才识明敏,办事干练。

明白谙练,办事勇往。

老成淳谨,办事勤谨。

才情明练,办事实心。

才具优长,办事勇往。

我们在各省的考评报告中可以发现措辞略有差异(这说明各省衙门有自己的标准词汇本),但它们给我们的总体印象是:虽然铨选官员们竭力试图对表现大致上还过得去的下属作出甄别,但他们却对这些下属并没有多少直接的了解。

这种拘谨呆板的程序是官僚生态的自然产物,也反映了运用这些程序的人们的心态。首先,人们需要回避风险。推荐一个日后表现令人失望(或甚至更为糟糕)的官员,会使推荐者本人受到处罚。或许,考评标准越是严格狭窄,官员们在推荐别人时所承担的风险可能就越大。作为一种原则,话应该越少越好。更进一步说,万一出了什么差错,描述行为比分析人品更容易搪塞。第二,考评或许适宜用于官僚们自己认为是“好的”官员。在一个受规则束缚的环境里,最好的官员就是最少惹事的官员——也就是那些能规避麻烦,将消极应付视为美德的人。在任何一个官僚体制中,表现卓异都是有风险的。同样,告密者和惹麻烦的人也不为人欣赏。过分热情的官员比规行矩步者更容易犯规。因此,在日常考评中,谨慎、小心和勤勉成为最突出的品德。

常规控制的制度障碍

弘历对常规控制的失望

弘历对这样一个常规考评制度本身并无不满。相反,他认识到这个制度关系到的是国之“大典”。在他看来,问题在于这一制度的滥用和误用。登基七年后,他抱怨各省的大计只是“一纸空文”、虚应故事——或贤员不行举荐,或劣员不受纠察。人事考评只注重眼前的具体事件,而很少提及一贯的操守。对一个现任官员的评价取决于总督或巡抚是否喜欢他,而不必与他的官声相符。举荐官员悉出个人喜好,对丑闻秽行也一味迁就,“只将教职及佐杂微员草草填注以充其数”。这样的欺瞒行为使君主遭到架空:“督抚受朕肱股心膂之寄,于此等切要政务等诸泛常,朕将何所倚赖?”[《大清十朝圣训》,第91卷第4页(1742年)。年轻的皇帝形式上仍在其父亲临死时任命的四个顾命大臣的指导之下。这个谕旨和这一时期的其他许多谕旨一样,可能是由顾命大臣起草的。但是它的口气和弘历以后关于同一问题的谕旨的口气相当一致,因此,没有理由怀疑它不代表弘历本人的看法。对于弘历祖父的同样抱怨,参见《大清会典事例》,第80卷第10页(1697)。]弘历认为,京察也只是在敷衍塞责。

在考绩官员的手中,三年一次的大计同样是虚应故事。弘历抱怨说,那些不合格候选人的升迁和留任考评也未被别出,竟能一路上报到御前:

月官人材之优劣,年力之衰健,可一望而得。而拱默观望,诿之吏部,吏部又诿之九卿。九卿吏部交相诿,实诿之于朕耳。

弘历知道,官员们与其做出个人判断而招致可能的怨恨,当然不如将这件事踢给他,让他一个人去受过。

对弘历来说,当一个候选人从两个考绩官员那里得到大相径庭的评价,或当一个以庸碌出名的角色得到出色的评语时,考语的普遍贬值便是再清楚不过了。云南巡抚推荐他手下的一个道台时,所用的考语是“老成持重”。但是弘历复查道台的记录时发现,前任巡抚对他的评语是“年老体衰”,这是一个很难被时间治愈的缺点。他抱怨说:

(该新任巡抚摺内对)其衰老之处并未奏及。其他所注属员考语,亦俱有优无劣。夫人才原属不一,或朴实有余而才情不能肆应,或于事干练而居心未能悫诚。……今伊所奏属员一摺,笼统开载,漫无区别,竟似通省官员并无一人可訾议者!

某个台湾道台的考语说他“年力强壮,居心诚朴,才具明白,办事切实”。弘历批评道:

朕深知其人,系小有聪明,居心并非诚实,办事亦不过循分塞责,初无干练之才,且年力亦不甚强壮矣。……可见外任大员不留心人才之明验。

虽然弘历知道,这种情况的产生与懒惰和懈怠有关;但他也知道,可靠的日常人事管理是受到制度上某些问题的制约的。

庇护对抗纪律

各省巡抚既是现任行政首长又是考评官。因此,他们在行动上会因其职务而有身不由己之处[为节省引文起见,我将用巡抚来包括总督和巡抚;我们所关心的问题对他们来说是相同的。]。其中之一,便是树立某种个人形象的强烈欲望,用官场的话来说就是“宽大”。这是一个好长官所应有的基本品质,它软化了督抚与属下之间原本是冷冰冰、公事公办的官僚关系。对一个长官来说,宽大意味着对部属个人需要的关切。虽然长官会因此而得到部属效忠的实际回报,但他的象征性收获却是由此而能建立起某种个人形象。每当长官对属下严加斥责、把属下当作官僚机器中一颗错置的齿轮而非血肉之躯时,他的形象就会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上司的尊严和属下的前程都会受到损害。

在何种情况下,我们才可以把地方官看作是巡抚的属下和扈从呢?一般来说,答案当然要到体现了整个中国官僚制特征的家长制中去寻找。但具体地来说,答案又在于督抚在部属任职、转任和升迁问题上提出举荐的权力。除了少数地方职务由于特别繁剧而由军机处推荐任命,以及一部分职位由吏部直接任命以外,巡抚拥有推荐官员出任本省具体职位的特权。如果一位巡抚觉得属下中没有特别合适的人选时,他还可以推荐本省以外的人选。甚至对于按行政法规定在他们举荐范围以外的领域,巡抚们也会为扩张自己的任命而不遗余力,因为这种权力对他们建立个人的权力庇护网络是至关重要的。考虑到各省人事调动的频率,这种关系网络可以迅速地成为全国性的网络。《大清会典事例》所提供的证据表明,从道台到知县的所有职位中,至少有百分之三十是可以经由巡抚的推荐而得到任命的。[乾隆期的《大清会典》没有按照任命的方式来对职位分类,但是接下来的嘉庆朝版本是这样做的。《大清会典》中有一类将某些督抚职权范围内的职位和范围外的职位混在一起,我没有将这一类计入这百分之三十内。在乾隆早年,弘历不得不发布特别禁令来反对基于同乡和同年关系的各省人事关系网,这是一个传统的问题,但显然发自内心:“朝廷官职岂能专为自己保留?”王先谦《东华续景》。]

除了形成派系和朋党的危险外,弘历还必须不断地同督抚们沽名钓誉的倾向做斗争,因为这使得他们难以公正地从事人事考评。当高晋在安徽巡抚任内为一个被撤职后正面临重新任命的属下作出难以置信的评价时,弘历斥责道:“……而已离任之人,不妨周旋以邀属员称誉,此向来督抚中沽名习气,殊属不合。”当然,在弘历看来,当这样的宽大来自于制度的顶端、即出自于他本人时,那就是完全恰当的了。确实,在官僚的实践中这或许可视为一条规律,即每一个官员都试图给自己(或其上司)保留宽厚品格的名声,而要求他的属下严格遵守制度。

一个巡抚一旦为某官员举荐了一个职位,要他承认这是一个错误就会很尴尬。因此,举荐就倾向于一以贯之:没有一个巡抚愿意轻易改变对所举荐的属下的意见,除非该属下的表现好得或坏得出格以致使他别无选择。弘历抱怨说,如果一个庸碌之才获荐得到一个轻松的职位,他的上司很少会说他曾有超群的成就;而如果一个前程看好的官员被推荐到一个繁剧的职位,那么他的上司也很少会报告他的缺点。

揣摩上司的意图

另一个窒息人事考评的制度性问题是所谓的“迎合”,即通过修饰自己的评语来迎合揣摩到的上司意图并讨好上司。结果,这使得官员们根据皇帝的喜好对自己的考评标准加以修饰,从而对日常的考评制度造成了可笑的扭曲。这个问题在京城和各省的最高官僚群中都普遍存在。弘历因而指出:“朕于事之应宽者,宽一二事,而诸臣遂相率而争趋于宽。朕于事之应严者,严一二事,而诸臣遂相率而争趋于严。”表面上看来,这好像是“风过草偃”,即对君主权威的一种必需的敬畏。但事实上,弘历警告说:“诸臣之趋承惟谨者,多出于自私自利之念。”他们不识大体,妄为揣度,不顾是非对错,这难道是升官进爵的正当途径吗?京城部院衙门若有过错,自当“面加指示,令其更改”。但各省督抚系“专任封疆”之人,“若务为迎合,毫无定见,为属吏者又群然迎合,以取悦上官,则公事之颠倒舛错,非浅鲜矣”。

弹劾的障碍

与任何责任制度一样,人事考评过程中有一个自我否定机制,却没有人懂得如何运用它。对考评官来说,报告属下的错误是一种危险,不报告同样也是一种危险。行政法规包括一系列对“失察”的处罚——对属下失职的失察会使自己受到行政处分。但是如果上司官员真的举报了失职的属下,则可能会引出一系列丑闻(包括牵扯到他对同僚的不实之词,即他也对他们负有“失察”的责任),从而导致更为不利的后果。弘历知道,对失察的处罚使他无法得到地方上的信息。例如,奏报邪教可能会祸及一个官员的仕途。因为事件在该官员的辖区内发生,因而会对他是否称职发生影响,他就可能会隐匿不报。

下面是《吏部则例》行政法规中对官员“失察”的处罚条例:

其因事受财劣迹未著,同城之知府失于查察,降一级留任,司道罚俸一年[一个官员的名义俸禄只占其全部收入的一小部分,其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养廉。养廉与名义俸禄的比例在道台一级根据其辖区的大小可以高于四十比一。参见《中国绅士的收入》张仲礼。]。其不同城在百里以内之知府罚俸一年,司道罚俸九个月。遇有失差题参,该督抚即于疏内将里数声明,以凭察核,倘有里数声明失实:将转详各官各降二级调用。

在敏感的案子中,故意包庇属下会带来严重的灾难而非象征性的处分。1766年,当弘历发现他所信任的一个行省长官庄友恭在一个弹劾案中隐瞒信息时,便抱怨说自己被出卖了:“庄友恭受朕深恩,特加擢用。乃敢为此,巧于市恩之术。是有心欺朕矣!”这个忘恩负义的家伙不仅被撤职,而且对他的惩罚从行政处分变成了刑事起诉。庄被正式逮捕,押送北京交军机处审查,其家产被查抄,本人系狱候斩。当然这种处罚的目的不在于杀人,而在于惩戒。几个月以后弘历特赦了庄,并命他代理福建巡抚。

弘历清楚地知道,官场文化使得他的各省督抚们不愿弹劾属下,他因此对各省奏章阅读得十分仔细,不令自己轻易受骗。他发现了一个官官相护的体系,其中巡抚们为了保护直接下属布政使和按察使的名声免受失察的指控,会在弹劾奏章中写道:“(臣)正在缮疏间,据两司道府揭报前来,与臣访闻无异云云。”弘历嘲讽道:“若谓一面缮疏,一面揭报适相符合,或千百中偶有一二,安得事事如此?”

自此,每当一个巡抚弹劾其属下,他就必须说明信息是出于自己的调查还是来自下级的报告,并具体说明信息是如何报告上来的。既然对弹劾中的违规行为所进行的弹劾可能会产生新的违规,难道弘历还会对通过常规程序达到健全的人事考评抱有信心吗?他发现,自己所面对着的是这样一个制度,省级官僚间垂直网络在其中的形成使得他们不可能自我约束。高层官僚和他们的下属“上下通同,逢迎挟制诸弊,皆所不免”。弘历指出:“此等恶风断不可不严加做治。”然而,他也知道,通过常规的官僚控制程序是不大可能扫除这些弊端的。[在弘历看来,清代政治的特点是清政府大大优越于明代被宗教分裂的政府。1769年,当一个巡抚建议建造一个特别的安全监狱来关押犯罪官员时(以便为那些在职任上犯罪的人提供更多的舒适),弘历十分愤怒。这些犯罪官员不仅不应该得到优待,他们比平民犯罪更为可恶。他斥责这一官员竟毫无顾忌地追随前明官官相护的可恨恶习。《宫中上谕》,乾隆三十一年一月十三日。]

特殊的考评制度

来自现场的机要报告

目睹常规考评制度的失败,弘历自然要抓住一切机会以专制权力直接介入这一制度。要做到到一点,他就必须全面而可靠地掌握信息。从一即位开始,弘历就力图从各省获得秘密的人事评定。如果督抚们因害怕引起不满而不愿在公开的渠道对自己的属下做实事求是的评价,或许通过宫廷奏折提出秘密报告会使他们感到更安全。即位初年,弘历就曾这样指示过他们。“朕即位之初,各省道府诸员,皆不深知其人。汝等可将属员贤否事迹,各摺奏前来,务须秉公甄别,以备朕录用。”但即使是机密渠道,督抚们仍然感到不可靠。三年以后,弘历抱怨说他最初的谕旨已被忘诸脑后。所有的督抚们只“陈奏一次”,从此就没有了下文。他指出,由于督抚们在任的时间通常长于他们的属下,人员进出他们辖区的调动也就为他们对属下作出新的评价提供了很好的机会。所有督抚们都应时时通过“密奏”向上提出报告。可是,要实现这一要求,弘历就必须不停地与督抚们作斗争。1759年,弘历十分震惊但却并不意外地发现,两江总督通过机密渠道送来了敷衍了事的公文:

昨偶检阅尹继善所奏属员贤否。摺内卫哲治尚为淮安知府,定长尚为徐州知府。计其时距今已十数年!自后何以竟无续奏?此系密陈之事,并无损宽大之名。尹继善复何所顾忌,而疏略若此?

现场的勾结共谋也同样败坏了机要报告制度。弘历沮丧地发现,他的行省官僚们在考评属下时会碰头会商以弥合异见,这样就剥夺了他本人获知不同意见的机会。这样的做法,是弘历在比较两份分别来自总督和巡抚有关人事的密奏时发现的:“伊等所注属员考语,大略相同。因复将伊等上次所奏两相比较,亦毫无参差之处,殊属可异。”弘历指出,这些密奏是人事任命的关键依据。“是以一此等清折朕皆留中,时时披览。亦不令在廷诸臣与知。”相应地,督抚们“自当个就所见,据实人告。初不会彼此会同,以示意见画一。且正惟不必画一,而朕于其间,参互审量。”若督抚们协调会商,统一口径,“奚事密摺具奏乎?”

弘历本来指望通过另一条渠道来获得秘密情报,以打破人事考评中的常规,但结果显然叫他失望。同题在于,机要渠道和常规渠道一样,是由同一批官僚具体操作的。显然没有人对官廷奏折的机要性有多大的信心。事实表明,这个制度并不足以打破行省官僚对人事考评的控制。

弘历对新常规的拒绝

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案是使考评过程更为制度化和精确化,但弘历对之不感兴趣。一位御使曾批评督抚们写的人事考语充满了陈词滥调、空言套语,如“精明、能干、谨慎、实在”,却很少提到他们的具体政绩。这位御使希望考语能反映官员的具体表现,按统一格式列举他们具体做了些什么。如果被举荐人的表现与推荐不符,他的荐主要承担责任。

弘历回应说,这个方案表面上来看不是没有道理,但什么是具体政绩呢?该御使所建议的“兴学、强化保甲”等项同样是“空言”。说到底,如果保甲确实曾得到过加强,地方官为什么不能及时抓获土匪和逃犯呢?更深入一层来看问题,人治而非法治的重要原则不可能通过只会产生俗套公文的程序来实现。弘历因而否决了任何进一步制度化的解决办法,特别是否决了为使政府仪式化和形式化而制造出更多文牍的方案。然而,一旦君主否定了更为有效的制度常规,答案是什么呢?显然只能是君权对官僚机器的直接介入。

宫中陛见制度

清朝继承了前朝的尊贤制度,除了所有高官在三年大计时进宫觐见外,还要求所有官员在分发上任前要“带领引见”。文官赴任前,由吏部带领引见,武官则由兵部带领引见。宫中的《起居注》每天录下接受陛见的大批官员。人们可能会认为这样的觐见只不过是一种集体跪拜和君主赐恩的空头仪式,但君主与每个官员谈话的细节却令我们吃惊——弘历真的希望接受陛见的官员能同他交谈。[一个来自云南驻防的年迈总兵在这样的紧张关头呆若木鸡,“始终竞不声明,则昏愦已甚”,让弘历感到厌烦。该总兵的上司,云贵总督爱必达很快奏告说这个将军“年老有丧”,应该退休。对爱必达在知道皇上已亲见此人的不胜任后才做这样的奏报,弘历十分震怒。《大清十朝圣训》。]

在这样的场合,人君借助的是自己的眼光而不是那些固定呆板的考语。关于这一程序,我们所能看到的证据包括帝王本人对受觐官员的简短评语,以及受觐官员的引见单或履历单。弘历的父亲胤禛显然认为自己有着品鉴人物的卓越能力。即使是很简短的交谈,他也能写出犀利的品鉴评语,这是圣明君主品鉴人物能力的证明。虽然弘历的评语相对来说要简短而温和,它们对一个官员的仕途前程同样有着巨大的褒贬力量。人君得自面对面考核的印象,自然要超过督抚们在下面所做的例行公事式的评价。因此,一个考语优秀的官员的仕途很可能毁于一次糟糕的陛见。一位倒霉的浙江按察使在受觐时给弘历留下了“不懂规矩”的粗俗印象。当弘历要他就浙江的事务提出报告时,这位官员却从表袖中抖落出一份以“五刑”图示来恐吓百姓的布告。弘历认为他举止粗野,就对该官员的上司发出质询。得到的回答是该按察使并无过失,虽然他的举止欠雅,但居官方正,胜任其职。但是弘历还是在第二年将其革职[《大清十朝圣训》,第92卷第2页(1747年)。顺便提一下,这位官员并非操马上生涯的粗鲁的满洲军人,而是一个中年汉旗官僚,弘历肯定在以前召见过他。]

虽然弘历在位六十年间一定留下了成千上万这样的评语,我只找到了写于不同年代的十九件[我可能看到了所有弘历的现存陛见评语,以朱笔批写在史部为他准备的官员简历上的文字。它们保存在北京第一历史档案馆的《宫中档案》“履历单”中,共两箱。朱批没有注明日期,为方便起见,我使用官员简历上的最近日期。君主个人评价的证据当然不限于陛见评语。除此之外,弘历也在刚接受任命官员的谢恩奏折上批字。我注意到在北京宫廷奏折档案的“内政,职官”部分有几十份这样的批语,但这样的批语如果没有上千份的话,至少可能有几百份。其中一份批语的口气和内容与陛见评语没有多大差别。在一位刚刚被任命为知府的谢恩奏上,弘历朱批道:对何流管理知之甚多,长处应有所用。(译注:此处引文未找到中文原文,系根据英文译同中文。)《朱批奏折》,内政,职官.乾隆四十五年二月五日。除了指出他们的专长和将来的专任以外,这些评语有时表明弘历对该官员的最高评分:“中人之才。只堪简职”;“知府足矣,局面小些。”]。把这些御评同经由常规程序产生的敷衍考语做一比较是很有启示的。

礼山:人似忠厚,还可用,然器质只可胜道台而已(1747年)

屠用中:人亦可,有出息。(1751年)

周元理:精干晓事之材。(1758年)

孔继洞:不如先所记,似图安逸自止之物。(1758年)

姚立德:结实,有出息。(1761年)

兆麟:似有良心,当可用者,或略短于才事。(1761年)(1762年)

谭尚忠:明白,似有出息。略薄。(1762年)

杨重英:似可用,但恐过聪明有心。(1762)

马腾蛾:结实可用,将来有出息。 (1762年)

单烺:似可用。(1764年)

吴兆基:伶俐,当可造就,再看。(1 764年)

狄咏篪:人似聪明。(1764年)

粱兆榜:此任似可,妥当,非大器。(1766年)

额鲁礼:忠厚本分,人似结实。(1768年)

李豫:妥当,不繁要之道似可去得。(1 770年)

顾学潮:未免苏州派,非甚大器。(1 773年)

德尔炳阿:去得。(1780年)

张廷桂:亦可。(1781年)

沈荣勋:尚可。(1783年)

这些御评所用词语中,褒语有:忠厚,有出息,精干晓事,结实,有良心,明白,聪明,本分,等等。贬语有:图安逸,短于才事,薄,非大器,等等。

弘历当然是根据面对面的印象做出判断的,因而或许会受到偏见(如他对江南士人的特别猜疑)或先人之见(许多人以前就觐见过他)的影响。但他所判断的是品格而非职务表现(他尽自己所能这么做——值得肯定的是他经常用“似”字来缓和语气)。在品格褒语中最上等的是“有出息”(这在今天的汉语口语中很常用),我一般把它译成“有才干”(has gumption),而如果讲到的是将来,则译成“会有所成就”(will make something of himself)这个评语似在暗示,依靠自己才干者和仰赖他人庇荫者之间是有区别的。它显然把领导才具和仅仅力图保住官位的政客区分了开来。

其他的褒语反映出弘历所赞赏的是实在稳重的品格:“结实”指的是坚毅、稳重,能够在繁剧的职位上坚守原则的人。“忠厚”和“本分”与官僚评价中所用褒语意思接近。对弘历来说,这两个词也许将坚持操守的人和那些利用官职谋取私利的宵小之徒区分了开来。与上述坚实品格相对的是“薄”,意为浅薄,指的是表面上的能力并没有坚实深厚的基础。“明白”、“聪明”是一种只需恰到好处的品格。弘历对一个“过聪明”的家伙便感到反感,认为他想用自己的小聪明来遮掩其品德上的缺陷。

至少从这些零星的样本中,弘历好像始终没有发现他所谓的“大器”,即那种凤毛麟角真正能堪大任之器。他常以否定的方式用这个评语以说明某人显然不具备这样的杰出德性。这样的才具显然是缺时多、有时少。对于一个显然缺乏独创性的人来说,“非大器”是一个贴切的评语。甚至连周元理这样的人也不是弘历心目中的大器——至少在我所引述的那次受觐时是如此——尽管他在同时受觐的官员中是唯一完美无缺的人才,并将在二十年后升任尚书。

确实,同日常考评制度中的俗套用语一样,弘历对品格才具是重视的。然而,觐见评语对理想官员的描述却与常规考评大相径庭。这一形象应包括坚毅、真诚与精力充沛,同样重要的还有勇气和雄心,这就是所谓的“才干”。这是自豪而奋发努力的成功者的标志;这是一个领袖人物,而非拘泥规章的胥吏。在弘历看来,谨慎和勤勉只是一部可靠的文书处理机所需的品质,而不因此就使人能胜任高级行省官员和部院京官的职位。

上层制度:“政治任命”

职位越高,其任命程序受常规制肘也就越少,这是所有官僚体系的一个共通原则。如所周知,“政治任命”为最高长官提供了让自己的朋友或那些与自己观点相同者出掌权要的机会,弘历明确表示,各省督抚和京城部院堂官的职位太为重要,不能通过常规处理。他也拒绝将省布政使和按察使归入大计考核的建议,因为他知道,要对这种敏感职守上的错误予以惩罚就不能等待三年一次的常规考绩。虽然各省督抚和京城部院堂官免于三年大计,但他们仍有责任向皇上“自陈”。弘历对这种冗长而充满陈词滥调的文字根本就已厌倦了。便在1752年取消了官员“自陈”的要求。他宣布,他将随时根据自己的意愿亲自奖励或处罚这一级的官员;

卿贰职赞机务,督扼任寄封疆,朕量才简擢,日复于怀。其有不副委任,或克称简畀者,率已随时黜陟,断无远待三年之理。[这与其父亲的坚持常规形成对照;在其在位后期雍正恢复了自1685年中止的京查制度,并把间隔从六年减为三年。“自陈”的要求不变。]

然而,将这样繁重的职责揽到自己身上仍不足以确保对高官的考绩,六年以后,弘历似乎又在回归常规。虽然“自陈”只会制造一堆没有实际价值的文牍,但没有任何别的考绩手段能使得高级官僚们自律。现在,吏部在京察时必须为京城三品以上官员和各省督抚们各准备一份登记单,并附上每人的最近履历,以供皇帝审阅。但是,弘历并未丝毫放松对政治任命的控制,他只是在警告获得任命的官员:他不会让他们的仕途变成舒适写意的陈规滥俗,使之在无所事事中陷入常规化:

(朕对)其人贤否优劣,呈已均在洞鉴,然其间亦不乏旅进旅退,苟图持禄恋栈之人。若以平时既无大过,足干吏议,又不按例甄核,任其迥翔日久,必致职业不扬,甚非澄叙官联之道。

对政治任命的挑选和考评既是一种正式的制度,也是具体的政治实践,其运作要服从一套不同于常规的原则。虽然吏部在某种程度上参与其中,但君主的专制权力打断其日常运作的任何环节。官员的职位越高,他的任命和监督就越不受常规程序的制约,直接受到君主个人权力的影响也就越大。虽然这在人们意料之中,我们仍有必要进一步探讨这种个人专制的权力是如何运作的。

礼仪行为

君主对“政治任命官员”的控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自己与他们的个人关系。这是一种双向的交流,它由君主所规定,而为官僚们所认可。在官方文献中,随处可以看到君主通常会反复地将他们称之为“心腹手足”。官僚的认可使这种在依赖一方与控制一方之间的对话完成了循环。这一认可在一个官员觐见皇上并接受任命之后的仪式中及时地表现出来,这就是新获任命的官员呈上的“谢恩表”。

在今人看来,谢恩表似乎是一种极为卑屈的文字,表达了一种极端的个人依附。应该成为士大夫性格表征的“高贵气节”在这里已是荡然无存。如果还看得到个人“才具”的话,也只是蛛丝马迹而已。这是一种体现“东方专制”的文字,是一种文字形式的叩头长跪。以下是1769年的一份谢恩表,颇值得予以全文征引:

湖广总督臣吴达善跪

奏为恭谢

天恩事。窃臣质本凡庸,至愚极陋。仰蒙

皇上隆恩,生成教养,叠畀封疆,愧消埃之莫报,惟舛

谬之日增。乃何格外

慈宥,

恩命特颁湖广总督,且于上年十二月二十六

日赴

阙叩觐

天颜,跪聆

圣训,感铭肺腑,更沐

赏赐,稠叠

恩施逾分,

宠荣已极。虽犬马尚如报主,臣具有人心,敢不殚竭

丹诚,以图报效。惟有实心实力,恪遵

训诲,整饬地方,无欺无隐,以冀仰报

高厚殊恩于万一。所有微臣

感激下悃理合恭摺,叩谢

天恩,伏祈

皇上

睿鉴,谨奏

(朱批:“览。”)

所有的谢恩表都重复着这种只有些微不同的语言,仅仅把它看作一种礼仪是远远不够的。这也是一个基本政治事实的象征形式。它不断地被重复,使之像其他的仪式一样变得更重要而不是相反。正是这种有关赏赐和表达感激的仪式维持着君主与高级官僚之间的关系。

即使在日常的公务中,表达依附关系的象征符号仍然占有一席之地。就连平常的公文也以礼仪的形式包装起来。例如,在回答君主旨谕的奏章里,君主的话必须全文照录。这不仅仅是一种良好的官僚实践,以便使文书往返时有一条清楚的备查线索。作为一种礼仪,奏报人所录的君主的文字经常大大地多于他本人谦卑的应答。另一种通常的文字叩头形式,是奏报人谦卑地照录君主在他被退回来的奏章字里行间所写的训斥性的朱批。

文书中的这种礼仪强化了官员与君主间通过政治任命而建立起来的个人纽带。如同我们刚刚在谢恩表中所看到的那样,强化的动力则是互惠。那种礼仪性的羞辱不是一种贬抑的标记,而是特殊身份的象征:用儒家的语言来说,官员们并非君主的工具。君主可以训斥他们,嘲弄他们或处罚他们,如同一个严厉的父亲对待他犯错的儿子。但是他们之间的关系并不卑猥,因为他们是有“人心”的,有能力像人那样行动,而不是机器或蠢笨的动物。他们不像那些低级胥吏,既不是规章的傀儡也不是为日常程序所牵动的机械。

君主要实现对官僚更有效的控制,就必须超越常规程序。觐见制度,机要考评系统,以及把高级官员同常规制度部分地分离开来都是出于这样的目的。在弘历的官僚系统中,他所面对的官员级别越高,常规因素所起的作用就越弱。在这一制度的顶端(即由行省长官和各部院首脑组成的那个“俱乐部”),对话的规则是高度个人化的。在日常公文和谢恩表之类的礼仪性文书中,这种个人关系都一再得到重申。玩忽职守被看作是对君主本人的冒犯,君主因此而出现对臣下的信任裂痕则是由于臣下的忘恩负义。结果,行省和京城的高级官员是根据两套规则行事;在形式上,他们仍然受到行政处分则例的制约,君主可以据此将他们交吏部议处。然而,除此之外,他们又受到了君主的直接注意——他可以通过用繁琐礼仪包装起来的个人关系来激励他们,责备他们和恐吓他们。

个人关系同时在礼仪和事件的领域里发挥作用。某些事件——特别是我先前界定过的“政治罪”——是最有效的媒介物,使得那把中国官僚君主制的最上层捆绑在一起的个人纪律得以滋生成长。这是那种弘历可以利用的机会,以防止他的高级官员们偏离他个人的控制而滑入常规节奏和裙带关系。

叫魂危机中帝王控制的运作

叫魂危机为对个人的纪律整肃提供了特别合适的机会,因为它是一个建立在如此荒谬的基础之上的案件。君主的愤怒可以发泄在行省官员身上,因为他们未能抓获妖党首犯。然而,这样的失职却是不可避免的,因为这样的妖首并不存在。叫魂案件虽如此荒谬,但弘历在当时却对此并无察觉。不过,说弘历“利用”了政治罪并不见得比说政治罪“利用”了他更接近真实。政治罪为君主的某种行为的产生提供了一个大背景,而这种行为的塑造则应归之于官僚君主制的一些长期存在的结构性特点。弘历将各省官员们在缉捕妖首问题上的失职归咎于他们的怠惰、迟疑、对无能属下的姑息,也归咎于江南的腐败以及官员个人的忘恩负义。这些问题正是君主常年关注的焦点。我们已经看到,弘历要在常规环境里对付这些问题有多么困难。像叫魂案这样一桩政治罪所造成的最大冲击,就在于它动摇了官僚们用以有效保护自己的常规行为方式,从而为弘历创造一个环境,使他得以就自己所关心的问题同官僚们直接摊牌。

严饬属下

我们已经看到,弘历对督抚们整饬属下时的失职有多么失望。在君主看来,狡猾的地方官对纵容和轻信的督抚们隐匿下情是一种典型的官场陋习。弘历相信,他的督抚们既怠惰又易受骗。河南巡抚阿思哈试图让其主子相信,术士们有隐身秘术故得以逃脱,弘历在朱批中嘲笑说:“汝存此心,无怪属员缉拏不力,其欺汝无用废物矣!”弘历认为,向上封锁消息是州县官员逃避责任的典型做法,春天的剪辫恐慌迟迟未得上奏便证明了这一点。在羞辱了高晋和彰宝对今春剪辫事件的失于奏报之后,弘历又斥责了他们对地方官员督饬不严。长州、元和、吴县的知县报告说他们县没有剪辫事件,这是“极为荒谬和不实”的。弘历命令高晋查清三县剪辫案的数目,然后参劾这三县的知县。但过不多久,他又改变了想法。彰宝应该参劾这些知县,但要让他们先缉拿案犯。弘历所担心的是,不然他们就会在极度惊恐之下隐匿一切。虽然地方官肯定有隐瞒情事,督抚也有包庇地方官的情形,彰宝在此时应暂缓参劾下属。弘历朱批道:“如此,则谁肯报公耶?此时但督其察拏,获正犯后查拏……不解事矣,恐不能获正犯矣。”不过弘历已经把话点明了,各省对地方官的督饬必须加强。

重申官场规范

对地方官来说,没有什么比辖区的边界对他是更为确切的保护了。他对自己辖区内发生的一切负有全责,这也意味着辖区外的任何事情当然都是别人的问题了。但是,这样的常规与行省官僚职责的非常规方面形成了冲突:他的主子的公务是不分畛域的,当发生的事件危及王朝的安全时,作为其主子的个人臣仆,他也不能以辖区界限为由来逃避责任。弘历没有放过任何一个机会来强调这一点。妖术大师玉石据说躲在安徽宿州。江苏巡抚彰宝抱歉地奏道,因为宿州不在江苏,超出其管辖范围,因此他对越出省境的缉捕颇觉踌躇。弘历指斥说,即使在追缉普通罪犯时,官员们亦不妨越境会协邻省缉拿。若此等匪魁潜匿他境,“岂可尚存畛域之见,视同膜外”,以省界为借口而逃避责任呢?督抚受封疆重寄,当以“国家公事”为重。若顾虑越境“或伤同官和气”,“皆非公忠任事之道”。若所有官员,“相率如此,则各省将扦格不通,尚成何政体乎?”

在发生政治罪的情况下,官僚们发现职务的界定并不比辖区的边界能为他们提供更多的保护。当浙江巡抚冯钤报告说他让省臬司去调查妖术嫌犯时,在寻常情况下这本是很合理的做法,弘历却呵斥他推诿卸责:“此何等事,而汝按例交臬司?汝不当每日亲审详讯乎?外省习气实在可恶!”

强化个人关系

除了极为严重的渎职要受到刑事处分外,君主有两套缰绳来控制他的督抚们。其一是常规的行政则例,君主可以将官员交由吏部赏罚。另一套则是行使非常规的专制权力。使用这种权力所导致的制裁,可以是丧失宠信,也可以是丧失财产、自由甚至生命。可以相信,后面的这种情况在官员的心目中并非仅为臆测想象:无论在处罚发生于战场上或是镇压谋反时的严重渎职时,弘历的残酷和严厉都是出名的[在1749年对金川土著的战役中以贻误战机的罪名处决张广泗,是一个臭名昭著的决定。在1767年对缅甸的战役中,弘历因谎报军情处死了两个官员。关于这些案例,见第三章。在1751年的伪稿案中,弘历因山东巡抚准泰匿报物证而监禁了他,并查抄了他的家产。《宫中廷寄》,乾隆十六年八月十七日。]。在弘历用以进行个人控制的言词中,玩忽职守就是忘恩负义。当江苏省按察使吴坛承认自己未及时向朝廷报告今春的叫魂案件时,弘历在朱批中斥骂道:

汝在刑部时,表现出色。然一任外省,即染模棱腐败之陋习。殊堪痛恨……汝空耗时日,奏报但无一字是实。汝实有负朕之信任,不知恩之物!

这样的语气在比较温和时,实际上是对谢恩表的一种对应,是君臣之间礼仪交换的一部分。来自于被斥官员的回答通常是“悚惧难安”或“愧报无地”之类表示惊恐羞愧的套语,为成百上千的行省奏章增添了色彩。对帝王宠信的漫读会带来真正的恐怖。山东巡抚富尼汉肯定还记得,他的前任准泰在十六年前因隐匿1751~1752年伪稿案件的证据而被举发。准泰未将一份在奉省发现的伪稿抄本奏报上去。因为伪稿攻击的是弘历的个人行为(并可能指斥王朝的合法性),毫不奇怪,弘历把自己的盛怒发泄在这个倒霉的旗人身上,指责准泰:“平日一味取巧因循,已不能称职。及见此诬谤悖逆之词,竟至忍心隐匿,实出朕意料之外……置君臣大义于不问。”弘历囚禁了忘恩负义的准泰,并查抄了他的家产。政治罪将官僚生涯中的整洁有序的后院置于专制权力的严厉狂暴之下,这就是为什么当叫魂案发生时,它是君主的问题而非官僚们的问题。

官僚的抵制

关于官僚机器如何回应君主的淫威,我们必须在档案文件里细心地寻找。好像有几种不同的抵制情况存在。毫无疑问,其中有一些抵制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有一些是由于官僚程序的颟顸阻止了对紧急事件的及时因应;再有一些可能是某些官员因不可知论而产生的轻视使他们不把叫魂案件当作一回事;还有一些可能是害怕清剿会危及自己的仕途;最后,则可能有一些耿直的官员拒绝根据诬告之词迫害无辜民众。

抵制无疑是存在的。在北京,风闻春天在江南发生的事件以前,抵制就开始了,一些莫名其妙的事件根本就未向朝廷报告。当对信息先发制人的控制未能达到息事宁人的结果时,各种补救过失的措施便应运而生了。我将要讨论的每一项抵制措施都可用其他的理由来解释,但把它们综合在一起来考虑,我相信它们所展示的便是对专制权力谨慎而广泛的抵制。这些行动不像是协调一致的,说它们深思熟虑也没有证据。但是,要抵制专制权力并不需要通同作弊或苦心经营。官僚机器本身颟顸迟缓的工作方式,就足以使抵制专权的诡计得逞。

忙而不动:吴绍诗在江西

在叫魂危机发生的前一年,有人告诉弘历说,江西巡抚吴绍诗被人唤做“老菩萨”。弘历很担心,这个老菩萨会太消极无为而耽误公事[《清实录》,第780卷第23页,乾隆三十二年三月七日。吴绍诗的健康也有问题。但弘历就此事问及两江总督高晋时,高晋说他没有听说任何事情证明吴的不称职。高晋并答应继续观察,随后报告,但我无法找到这份后续报告。不管怎样,弘历相信吴是一个经验丰富,诚实可靠的官员,所以继续让他留任。]。吴当时已七十岁,是一个著名的法律世家的大家长。弘历对这个世家十分尊重,吴和其子吴焕与吴坛曾两次被任命同时在刑部供职,而按照回避原则,同一家族的成员通常是不允许在这样的衙门同时任职的。

江西东面的信江河谷是连接邻省浙江的便捷通道,叫魂的谣言早在6月中旬就从这里悄悄地传人了江西。吴绍诗并未奏报这一情况。他后来报告弘历说,他曾口头命令属下对可疑的行旅保持警觉。但没有人被捕,也没有在本省发现剪辫情事。弘历对这位年高誉隆的巡抚表现了出乎意料的克制,只是温和地驳斥了他:对谣言来加奏报是“汝误矣”。但到了10月初,吴绍诗报告说他在省内安下了一张比任何别省都要严密的警网,挑选了干员“改装易姓”分往各县密行查缉,并每旬一次报告有无可疑人物。此外,他还令各府州委派精细强干之人查访“庵观寺院祠堂书馆及深山密箐等处”。吴绍诗审慎地提醒他的主子,那些从事“左道邪术”之人,以“创立烧香好善会(为)名,阳则聚集乡愚男妇,阴则勾结亡命棍徒”;他们又以避灾防盗为名,“造作妖言,制备军器,诱人归附”。无论僧道诸色人等,凡面生可疑、神气沮丧、迁徙无定、畏于见人者,都要立即报告地方官。(朱批:“恐属空言,实难信矣。”)

确实,什么事也没有发生。六个星期以后,吴绍诗(在弘历中止了清剿以后)在反复谦卑的谢罪后报告说江西没有发现一起剪辫案。没有档案文字证明江西曾像邻省那样搜捕过可疑嫌犯。应该如何来解释这一现象呢?要么是吴的警网从来就没有真正地动用过,要么就是这样的警网根本就捕捉不到嫌犯。在江西我们看不到其他省份的那种刑求和伪证。据此,我们只能相信,巡抚吴绍诗根本就不打算查缉这个他认为是误传的案子,他在先前奏报中提出的忧心忡忡的警告和精心布置的查缉都只是装模作样而已。吴绍诗安然度过了这一危机:弘历不但没有斥责他,反而在第二年任命他为刑部尚书。由于他在法律方面的造诣,也可能由于他的顶头上司、弘历的姻亲高晋的袒护,要对他不愿加入这场集体游戏的行为予以惩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转移视线:对苏州教派的迫害

吴绍诗的次子吴坛是邻省江苏的按察使。他和父亲一样,也是一位受人尊敬的法律学者。像他的上司一样,他也未向朝廷报告今春发生的叫魂案件。如我们前面已看到的,他后来也因织造萨载对叫魂案件的密报而蒙羞,并遭到弘历的痛斥怒责。但是不久,这个“不知恩之物”便为主子送去了更为可信的情报。9月28日左右,即受到弘历朱批斥骂的三个星期后,吴坛奏报说虽然他来抓获叫魂案犯,但经过查访却发现苏州城外有十一座由俗人建造的佛教经堂。①有两个相关联的教派——大乘教和无为教——卷入了这些活动。我们在第六章曾经提到,几个星期以前,无为教在保安受到严厉镇压。无为教(或许大乘教也一样)奉罗清为教主,自1727年起就被朝廷所禁。现在,大约有七十人被吴坛逮捕。他们的供词让人吃惊地发现,这些教派自1677年起就在本地活动,最早的经堂就建于那一年。

在这里,我们必须来考虑一下事件的背景。我推测(虽然我无法证实),在苏州这样一个繁忙的城市里,上述规模的教派不可能长期隐蔽活动而不为地方政府所知悉。县衙的胥吏很有可能多年来便一直向他们勒索保护费。这些教派并非一定是秘密宗教团体,它们为运河上的漕船水手提供精神安慰和栖身之所,而某些栖身经堂的人显然是退休的水手。省按察使受到上面的压力要抓获叫魂案犯,必然对其属下施压,底层经办人员因此决定用教派信徒来交差。拘捕这些无事但易欺的信徒可以暂时满足朝廷清剿的胃口,而蒙羞的吴坛也可藉此来表现他的责任感。弘历正如所料,对这些教派的反应十分严厉。他命令严惩这些教徒以儆效尤,并仔细审问他们同叫魂案可能有的联系。吴坛则必须特别警惕,看看能否找到曾在保安发现的那种“逆词”。

对苏州教派的迫害触发了一轮对失职官僚的弹劾。因为这些教派早在1677年第一座经堂建立后就开始在苏州及其周围地区活动,一大批过去在苏州几个县任职的官员以及他们的上司都因未及时采取镇压行动而负有实际的责任。最后的结果很可笑。在一大批事后受罚的官员中,包括六十八个知县,二十二个知府,十四个道台,三十二个按察使,二十九个布政使,二十六个巡抚,以及十四个总督。其中许多人当然早已死了,有些因在此任职不到六个月而得到豁免,还有一些则因参与破案而不予追究。另有一些人以后升到了更高的职位。前江苏巡抚尹继善现为内阁大学士、军机大臣,他被罚俸九个月。但对一个像他这样地位的人来说,这只相当于一张停车罚单。虽然一些低级官员受到降职或调职的处分,大多数人得到的只是象征性的处罚。这个大张旗鼓的弹劾过程是一幕令人难堪的闹剧,但在吴坛和江苏省的其他官员们看来,这可能是用来应付来自弘历的无情压力的一种适当代价。

统一步调:觉性案件

在湖南那个多情和尚觉性的案子中(我在第七章讨论了该案),湖广总督定长让他的主子欲怒还休。觉性在翻供以后和盘托出了他和刘姓店主年轻媳妇的奸情,对他的叫魂指控于是撤销,他被判通奸,杖责流徙。定长回到武昌的官署后,于10月31日向弘历奏报妖术清剿没有进展。弘历龙颜大怒,他现在懂得了定长为何要旅行六百多里去亲自审讯该案犯。他在朱批中呵斥道:“以汝伎俩恶术,不过又皆审处完事。汝安守汝总督养廉耳?不知耻无用之物,奈何?”

没有一条规章则例要求在省府的审判必须有总督在场。和弘历一样,我们可以有把握地假定,该省官员在弘历面前组成了一条统一战线——如果弘历不满意他们的清剿结果,他就必须惩罚一大批官员。像这样由多个官员同时出场审讯的例子存档案中还有很多,官员们显然是在用人数来赌安全。一份由省高级官员共同上奏的联合报告,显然比由一个官员单独奏报更容易躲过君主盛怒的惩罚,并把因同其他人意见不一致而带来的危险降到最低程度。

常规化:转移到安全轨道

卡尔·曼海姆曾指出:“官僚思维的基本倾向是把所有的政治问题化约为行政问题。”他的意思是说,官僚没有能力超越他们“有限的社会眼界”和理性化的工作范围,去认识发生在更大的政治世界中的非理性的利益冲突。我要给清代官僚们的眼界和权术打更高的分数,并假定他们在有目的地将政治问题定义为行政问题上是很有本事的。

叫魂案中的许多例子表明,官僚们尽力将来自君主的紧急、非常规要求导入习惯的、日常的轨道。无论如何,尽管在办案中未能获得具体的结果,但恪尽职守总可以差强人意了。对一个勤勉的官僚来说,他可以用许多日常公务来搞得自己忙碌不堪,却不必承担什么风险。比如,从理论上说保甲制早就建立了,但实际上永远有整顿和强化的必要。在清剿妖术时,南京布政使就曾一本正经地建议整顿保甲以清查在南京地区的每一个人。弘历对此建议的目的一目了然:这只不过是装模作样以逃避吃力不讨好的搜索叫魂案犯的责任。他因而朱批道:“此属空言,汝外省官员习气实属可恶。”高晋则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对僧道重新登记。他说,大多数僧道都是失意文人,其异言邪术大为风俗人心之害。高晋并向弘历保证,他不敢以空言来搪塞。弘历朱批道:汝多年来未抓获一个案犯,岂能说“非空言”?要对一群软弱易欺的僧道发动一场常规性的清查是再容易不过了。弘历清楚地知道这样做背后的目的是什么。浙江按察使也提出了一个相似的建议,对没有度牒的僧道外出旅行要检查其有无路照。

通过把缉拿叫魂案犯变成日常公事,地方官员们便回到了既为他们所熟悉又不受短期考评约束的方法(如保甲制)。一个官员可以指望,在使用这些方法的结果还未经考核前就被调任,案件于是也从紧急渠道转入了对地方官员更为安全的常规渠道。但是,这个策略并未成功地让警觉的弘历改变他的初衷。

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的官僚君主制

叫魂危机的文献记录所折射出的是一种双重的图像。其中那幅粗线条图像勾勒出的是每日进行的对妖术的清剿。而那幅比较隐晦不彰的图像则透露了文献作者和读者之间的关系。从这重叠的图像中,我们可以联想到中国帝制国家的两个侧面:它既是一种工具(其功能是根据满清皇室和满汉精英层的利益需要来管理国家),也是一种制度(其功能是在不同政治角色之间实行权力分配和地位分派)。国家作为一种工具(我将之称为“政府”),同我们对于政府的常识性理解是相符的:它是为完成诸如征税、治安和战争之类的任务而建立起的组织机构。国家作为一种制度(我将之称为“官僚君主制”),则是由那些生活于等级秩序之中,其生涯取决于声望和权力、黜陟和安全的人们之间的各种关系所构建而成的。当我们解读由“事件”而产生的文件时(不管这文件是关于税收的常规公文还是关于叛乱的紧急奏报),都必须要么把它们当作关于外在现实的描述,要么将它们视为文件作者政治需要的反映。(所谓“政治需要”,当然并不一定是狭隘的私利,也可以是文件作者从原则出发对部门利益的捍卫。)人们在制度中的相互关系同发生于现实世界中的“事件”绝不是风马牛不相及的。恰恰相反,正是这些“事件”使得国家作为工具和制度的两个侧面各自因对方而具有了意义。

虽然“事件”这个词对我们来说并无确切的定义,但在中国的官僚实践中,它却是一个很能够说明问题的用词。“事件”有一个开端(当有人首先引起事端)和一个结尾(当某人因处理事端的方法而受到赏罚)。一个官员的仕途取决于他的表现,而他的表现则取决于他处理具体事务的优劣。赋税是否已经征齐?罪案是否被及时破获?造反是否被阻止或平息?水患是否获得了治理?灾民是否得到了赈济?等等。就可叙述性而言,一次明显的成功或失败就是一个“事件”。一般来说,是“事件”给了官员以机会去弹劾他人,也是“事件”使官员得以因自己的长处而受到赞助。“事件”作为一种机会,不仅可以为一个人带来幸运,也可以同时服务于上司和下属的需要,并编织起使一个人得以在公共生活中立足的人际关系。

所以,除了维持帝国的秩序以外,政府还有另外一个作用,即为官僚君主制的运作提供象征性的资源。正如官僚君主制靠中国社会的经济剩余为生一样,它要以社会中的“事件”为原料来推动制度内部各种关系的运作。官僚君主制的内在机制则对所有这些“事件”进行加工,使它们转换为权力和地位。

像官僚君主制下的任何其他关系一样,这一制度的主轴——君主和官僚之间的关系——也从“事件”中汲取养料。君主需要具体的机会来强调他对官僚的支配,来惩罚为他讨厌的人物和褒奖受他宠信的官员。一个行省官员并不仅仅只是这一制度的具体办事员:他的每次公开行动,都受到了他同君主之间个人关系的影响;而这种个人关系则始于他被任命时的朝廷觐见,并在其后的常规觐见中一再被强调。这种个人关系的质量,以及它同正式的、“客观的”官僚政府结构之间的复杂关系,则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官僚们所参与的“事件”得到界定的。只有通过“事件”,这种关系才会成为档案文献的一部分。

但是,官僚君主制并不仅仅只是消极地对以“事件”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环境作出反应。恰恰相反,人们对自己所希望处理的“事件”也有一定的选择权力,并能够决定如何对这些事件作出界定。官僚君主制下的一个行为者可以塑造“事件”,可以重新对“事件”作出界定,甚至可以制造“事件”,从而增进自己在这个制度内部的利益。同样,人们也可以剔除那些可能危及自己利益的“事件”。当然,这样的选择权力是有其限度的一场重大的民众造反便是无法捏造或剔除的。但是,君主和官僚都可以通过文献的制作来影响人们对某个事件的界定和看法。对叫魂危机当然也可以用这样的手段来加以操纵。民众的恐慌迫使这一危机浮到了社会生活的表面。但是,官僚君主制对妖术意义的界定则明显地受到了体制内不同角色的需要的影响。所有人在处理这一事件时,显然都以一只眼睛盯着官僚世界中的权力和地位。

我想说明的是,1768年的妖术危机不仅对政府来说是一种紧急状况,而且对弘历来说为他对官僚制度的极深猜忌提供了一个出气孔。说弘历故意利用叫魂危机来整饬官僚可能超出了证据的许可。但已有的证据确实表明,当弘历看待官僚体制时,他的习惯用语产生于他内心最深层的忧虑,即常规化和汉化。而这一语言的力量——它对事件作出界定和为行动提供动力的力量——则在政治罪的环境中获得了急剧膨胀。

妖术与弘历对大清帝国的深层焦虑之间是存在着联系的,进从他的朱批中反映了出来。这些朱批不用草稿,也并非别人起草,是弘历的当下反应。这因而是他自己想法的不假思索的表露,是他对眼前问题的直接感受。这些朱批文字的背景是对妖术的清剿,但其内容则涉及到对官僚的控制。弘历憎恶妖术,并对其社会影响怀有恐惧。但他对妖术的反应却受到了他对其政权所患顽疾的看法的左右:常规化,汉化,江南文化的毒化——所有这些都在嘲弄帝王的权力。他用以刺激官僚投入妖术清剿的语言,不仅在语气上也在词汇上与长期来他因官僚制度而产生的挫折感是相通的。只有通过具体的事件,他才能发泄自己的挫折与不满。现在,以叫魂案这一政治罪为背景,他所使用的语言是同官僚们的行为有关的。

但是君主究竟能够利用这样一个破绽百出的案子走多远,而不致引起人们对他本人行为的怀疑呢?当这个案子的基础最终崩溃时,君主必须保护自己不受崩塌碎片的伤害。恼羞成怒的弘历以在官僚中寻找替罪羊来结束对叫魂案的清剿。但这样做时,他仍意图一箭双雕。巡抚富尼汉关于叫魂案犯供词并非出自刑求逼供的说法误导了他,所以富尼汉必须降级并受罚。但是,其他官员没有积极参与对叫魂案的清剿,辜负了他的信任,而这种失职则导致了妖术在全国的蔓延。只有通过处罚这些官员的失职,他才能向世人和后代昭告,他的清剿是正确的。

作为最后的一幕,皇上的盛怒指向了新任山西巡抚苏尔德——他刚刚从已任六年的江苏布政使职位获得升迁,并已因未能及时奏报妖术案而受到攻击。直到弘历把叫魂案提到桌面上来时,他才报告了山西的叫魂案。弘历在朱批中斥骂他道:“此足证汝仍未改在江南染上之欺骗恶习。”当叫魂案最后收场时,苏尔德被单独挑出来受到特别惩处。他在“江苏最久”,“渐染恶派,痼习尤深”。当叫魂案在苏州刚发生时,他没有陈奏(当时他仍在苏州任上)。其后作为山西巡抚,尽管该省案犯累累,他仍“复踵其故智,不知悛改”,“清剿阻挠尤甚”。弘历将他贬为省按察使发往遥远荒僻的新疆[《清史稿》,第819卷第16页,乾隆三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苏尔德完全从传记里消失了,可能是由于在当时看来不错的原因。]。要让一个旗人灵魂中的江南腐朽恶习曝晒于阳光之下,还有什么地方会比那儿更合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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