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6”、盲井与劳动光荣

刑法罗盘  作者:罗翔

2019年“劳动节”的那个小长假里,人们沸沸扬扬地讨论着“996工作制”,但很少有人注意到十几天前山西“盲井”案六案犯被枪决的消息。

山西“盲井”案始于2007年。彭某等六人以介绍工作为名,将作案对象带入矿山工作,伺机杀害后伪造矿难,接着以死者家属的身份与矿主谈判骗赔。六人在七年内作案12起,杀害11人,伤1人,骗赔金额310多万元。[《山西“盲井案”6罪犯执行枪决》,载人民网,http://legal.people.com.cn/n1/2019/0506/c42510-31065632.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3月1日。]

媒体在调查报道时发现相关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非常随意,国家劳动法规几乎成了具文。相比之下,“996工作制”当然温和得多,甚至沐浴着理想的柔光。但若从漠视法规、物化劳动者的角度看,两者并无根本不同。

许多企业和个人真诚地信奉社会达尔文主义,认为“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是自由市场的要求,社会进步的源泉。不够强大的,就应该被淘汰。在这种叙事下,许多企业形成了“加班文化”;在聘用制度上,各种基于年龄、性别、出身的歧视不可谓不普遍。

尽管19世纪达尔文主义在欧洲被引入社会科学的时候就遭到各方抨击,但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我国却很快找到了开枝散叶的土壤,更与“头悬梁、锥刺股”的教育传统相契合,以致不仅雇主/领导乃至雇员/员工都认为“996工作制”是正常的,即便不是正当的。

那么,我们究竟为什么要有劳动法,为什么要设定用工制度和工作时间呢?卡尔·马克思曾从阶级斗争和劳动异化的角度进行解析,在他看来,资本主义的分工把人囚禁在某个特定的区域里,只要他还想要这份工作,那么他就不能离开这个区域,也就是说人丧失了能动性,被他的工作/分工所奴役。

约翰·罗尔斯则从权利的角度给出了答案。罗尔斯让我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有一块“无知之幕”,让你无法知道自己降生在何种阶层、何种家庭,也不知道自己是否智力健全、身体完整,在这种情况下,你会希望来到一个怎样的社会呢,是弱肉强食的丛林,还是为贫弱者守护着最后体面的所在?答案不言而喻。

罗尔斯认为,在“无知之幕”下,会产生两种公正原则:

一是为所有公民提供平等的基本自由,如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这一原则要优先于社会功利和总体福利的考虑。只要是人,就会有一些任何人无法干涉的基本权利。

二是关照社会和经济的平等,使官职和地位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向每一个人开放,倘若机会均等仍无法解决不平等的问题,则“社会基本结构可以如此安排,用这些偶然幸运来为最不幸者谋利”。换言之,要用差异原则来纠正市场竞争产生的不公平。每个人所拥有的才能和天赋是不平等的,如果大家都在同一条起跑线上赛跑,比如对“富孩子”和“穷孩子”适用同样的竞争规则,那么最后会出现一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公共政策上应当向弱者适当倾斜,而非让强者通吃一切。

在自由竞争中胜出的人们,往往把功劳归给自己,认为那是自己努力的结果。但是,罗尔斯提醒我们,我们无法决定自己的出生和天赋,也无法决定我们一生所能遇到的机遇,今天你可以是马云、强东,明天也可能奔波在路上送快递。那些受到上天眷顾的人们,无论他们是谁,只有当他们的好运气改变了那些不利者的状况时,才能最终从自己的好运气中获利。这是在社会上暂居优势地位的人应有的觉悟。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其中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许多规定都投射出马克思关于分工的反思以及罗尔斯式的正义观。

这些年,“过劳死”已经不算新闻,身边的同学朋友华发早生乃至灯枯油尽的也有。仿佛应验着那句老话: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于是有人问我:除了物质的盘算,劳动还有其他的什么价值吗?劳动尤其是体力劳动光荣吗?

诚实地说,古典哲人很少有这么认为的。在古希腊,只有奴隶和底层阶级才从事体力劳动。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些人生而为奴,他们缺乏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应当从事体力劳动。在罗马帝国,体力劳动同样被认为是不体面的,是奴隶的事;人们耽于廉价的放纵,也不肯清白地劳动。在我国的传统的差序社会里,孟子总结道“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孩子们也从小就被教育“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

当然,也有例外。比如古希伯来文明就不轻视体力劳动,学手艺甚至被视为一种宗教义务。《塔木德》记载了犹太拉比的格言:凡不向自己的儿子传授手艺者,实在是教导他儿子成为盗贼。

有这样一种说法,如果“上主”要降世人间,他会以何种形象出现呢?古希腊人说:哲学王;古罗马人回答:正义而高贵的政治家;而希伯来人的“上主”以木匠的形象出现。

这种观念赋予人类庸碌的辛劳神性的光辉,并在宗教改革之后形成了所谓“新教伦理的职业观”。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说法,这种职业观“把劳动本身作为人生的目的,这是来自上帝的圣训。圣保罗的‘不劳者不得食’无条件地适用于每一个人,厌恶劳动本属于堕落的象征”。[(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纲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51页]在世俗中兢兢业业地获取财富,乃是完成上帝交代的天职。资本主义由此获得伦理的加持,以摧枯拉朽的姿态将人类社会推向现代。

然而,正如马克斯·韦伯的德国同胞——马克思反思的那样,当劳动发生异化,当工作不再承载人的尊严,解放就变成了囚禁。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的结尾,马克斯·韦伯写道:“没有人知道将来是谁在这铁笼里生活……完全可以这样来评说这个文化发展的最后阶段:‘专家没有灵魂,纵欲者没有心肝;这个废物幻想着它自己已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文明程度。’”[(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纲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51页]

一旦离开对人的尊严的渴望,“劳动光荣”只能是一种无法践行的虚伪,或者说粉饰罪恶的说辞。要知道在每一个纳粹集中营的入口,都高悬着一句标语:“ARBEIT MACHT FREI”(劳动使人自由)。

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盲井”案自不必说,“996工作制”同样有悖于此之精神。

康德说人只能是目的,不能仅仅是手段。唯有重申人的权利和尊严,我们才能真正地拥抱劳动光荣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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