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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厌女症能够被超越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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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以为,男人是在与女人的“对偶”的关系中“成为男人”的。错了。男人是通过与男人集团的同化而“成为男人”的。 让一个男人“成为男人”的,是其他男人;承认一个男人“成了男人”的,也是其他男人。女人至多不过是男人“成为男人”的道具,或作为“成了男人”的证明伴随而来的报酬奖赏而已。 与此相反,让女人“成为女人”的,是男人;证明一个女人“成了女人”的,也是男人。 对“成为男人”与“成为女人”这个压倒性地不对称的机制,伊芙·塞吉维克在《男人之间》一书中,用醒人耳目的理论装置做出了精彩的解说。关于异性恋秩序、男人之间的权力与欲望、同性恋憎恶、社会性别的非对称性、女性歧视等一系列现象之间的关联,没有比塞吉维克的理论解说得更明晓易懂的了。喔,原来如此,对,就是这样的——我在朦胧中的感觉,她给出了概念,即,男性同性社会性欲望(homosocial)、同性恋憎恶(homophobia)与厌女症(misogyny)的三项配套机制(参见第二章)。 概念只是概念,不是现实,但概念能够成为说明和解释现实的有力武器。有了厌女症的概念,我们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喜欢女人”的男人其实蔑视女人,为什么男人寻求比自己劣等的女人。 对于男人,异性恋秩序是一种证明男人为性主体的装置。在异性恋的装置之下,男人与女人并非对等的“一对”。男人处于性欲望主体的位置,女人处于性欲望客体的位置,这个关系在男女之间是不对称的。异性恋秩序是一种“命令”,要求男人不得以同性男人为性欲望的对象,他的性欲望对象只能是“非男人(即女人)”。反过来说,被男人视为性欲望对象的人,便成为“非男人=女人”。如果那个对象是男人,他便被女性化,被视为“像女人一样的男人”。在这里,“女人”的定义就是男人性欲望的客体。因此,不能唤起男人性欲望的女人,在定义上便“不是女人”。 男性同性社会性共同体,指相互承认对方为“性主体”的男人之间的集团。被这个集团排除在外的人、其存在理由仅为被男人欲求和拥有的人,则被给予“女人”之名。那么,男人集团的成员视女人比自己低劣一等,便是理所当然的。 所谓女人,是对“非男人的人”标注特征的名称。这个群体被划入另一个范畴,其特征必须与被视为属于男人的一切美德与名誉区别开来。女人与男人不同,是“不勇敢的人”“不坚强的人”“没有领导决断能力的人”“懦弱的人”“小心谨慎的人”“无能的人”,一言以蔽之,是“不能成为主体的人”。所有这些“女人属性”都是被制造出来的、适合成为男人支配对象的属性。 所以,异性恋秩序的核心为厌女症,就完全不奇怪。因为,唯有“不是女人”的自我身份认定,支撑着男人们的“男儿气概”。只有把女人当作性的客体证明自己已经成为性的主体之后,一个男人才能得到同性集团的认可,获取进入男人共同体的正式成员资格。众所周知,轮奸是与性欲无关的集体行为,是一种验证“男儿气概”的仪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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