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如果没有用,就不配活着吗?”

在熟悉的家中向世界道别  作者:上野千鹤子

在我的讲座的问答环节当中,有时会听到这样的发言:“我现在80多岁了,但我很注意自己的健康,同时很努力地当好业委会主任,为社会为他人贡献自己的力量。”说这种话的人百分百是男性。对于这种家伙,每次我都尽量慢慢地、清晰地问道:“一个人如果没有用,就不配活着吗?”

“有尊严的生”和“无尊严的生”,两者的界限在哪里呢?有的人说,能够自己大小便是有“尊严”的标志,如果大小便需要别人来照顾的话,就失去了“尊严”。可是,在这个世上,有那么多的残疾人、病人和老年人需要接受排泄帮助。所以,穿个纸尿裤什么的,根本不能成为想死的理由。

还有的人说,如果拥有自主决定能力就还好,但如果没有了自主决定能力,也就没了“尊严”。不仅是桥田,还有很多人也很不安,怕自己万一患上认知障碍症,就会失去“尊严”。他们说如果到时连自己的子女都不认识了,那他们宁愿死掉。然而,认知障碍症最麻烦的地方就是,当这种情况发生的时候,你已经失去了自主决定的能力。

那么,生前预嘱会对当事人形成多大的约束力呢?

研究荷兰安乐死的松田纯,在他的书里谈到过一个恐怖的强制安乐死事件(松田纯:《安乐死·尊严死的现状》,中公新书,2018年)。该事件发生于2016年,有一位74岁的女性写好了安乐死的生前预嘱,然后她的家人以她患上了认知障碍症为由,押着她来到医生处,让医生给她注射了致死药。安乐死有一个条件是“无法忍受的痛苦”,但如今这个条件的解释已经被扩大化了,涵盖了精神方面的痛苦。该医生认为,这位老年女性得了认知障碍症以后变得易怒,半夜会到处乱走,所以觉得她处于“无法忍受的痛苦”之中。(在这一案件中,家人一度被判为有罪,但在2019年的终审中被判为无罪。)

患上认知障碍症之前写的生前预嘱,能否视为当事人“本人的意愿”,这是很难判断的。因为,如果我们将其视为“本人的意愿”,那就意味着写生前预嘱的那个过去的我,给经历变化后的现在的我判了死刑。根据松田先生的说法,在荷兰,2009年以后,不仅仅是认知障碍症患者的安乐死数量在持续增加,精神疾病患者的安乐死数量也在增加。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只要说“活着太痛苦了”,“我已经厌倦人生了”,就足以成为安乐死的理由了吧!

生前预嘱的有效期是多长?当自我不再保持统一的时候,还去追求自我的同一性,难道不是过去的我对现在的我的一种越权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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