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决断

足利女童连续失踪事件  作者:清水洁


足利女童连续失踪事件
渡良濑川的河边公园

这个梦令我非常震惊。梦里我从小女孩手中接过盒子后,突然有了前进的动力。

第二天,我将这个梦告诉了大家,与他们有一搭没一搭地说着话,内心却开始有些懊恼。

最开始追踪这起案件,是因为我推测菅家被冤枉了。诚然,对前侦查队长等人的采访一度让我有所动摇,但随着采访的深入,我越发坚信自己的判断。

而这么久以来,我一直埋首于“足利事件”的采访调查,忘了一件很重要的事。直到昨天,梦里出现了好几个小女孩,从其中一人手中接过盒子时,我才意识到,我要追踪的是“北关东连环杀童案”,而不单单是“足利事件”。

藏在那个“铁皮房子”里的人不可能是菅家。我现在要做的,是去掀开那个“铁皮房子”的盖子,查明谁是凶手。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将菅家从整个“北关东连环杀童案”中排除。他被定罪后,其余四起案件就被束之高阁。只有证明他无罪,侦查机关才能重新启动对真凶的侦查工作。

或者,我应该听从梦里小女孩的建议,绕开侦查机关,亲自“打开盒子”,去寻找凶手。

我想到几个查验菅家自供可信度的方法。

首先是案情还原。

“足利事件”发生在五月十二日,当天的日落时间是下午六点三十六分。我们要在相同时间段内完成实验,尽可能地还原当时的情景。菅家供述自己用自行车载过小真实,这辆车后来与扣押物品一起交给了西卷丝子女士保管,我便从她那儿借来了这辆车。

那是一辆蓝色的小轮径自行车,有着白色的车座,两个圆形的车灯,这样的车型市面上已经很难找了。车身锈迹斑斑,车胎瘪了,车灯也不亮了,我只好先请人修理。

要骑这辆车的是衫本纯子,她身高一米五五,体重四十五公斤,体型正巧与菅家相同。我们又在自行车后座准备了一个与小真实体重相同的十八公斤重物,用橡皮带捆好。

晚上七点,也就是菅家供述的与小真实搭讪的时间,衫本纯子按下挂在胸前的秒表,骑车离开光线昏暗的游戏厅停车场。摄像机一路跟拍。

根据菅家供述的路径,衫本纯子使劲蹬着自行车,骑上了通往堤坝的斜坡。这时她突然大叫起来——斜坡上,后座的重物导致自行车前轻后重,前轮差点翘起,车把摇晃不定。如果没有亲自尝试,不可能知道还有这样的细节。

衫本纯子在堤坝上调转车头,开始下坡前往河边。菅家说,他在这里握住了手刹,被侦查本部认为是“秘密的暴露”——只有凶手可知的事实。可这是个非常陡的斜坡,握住手刹很有可能只是菅家的猜测。说是“秘密的暴露”并不严谨。

衫本纯子骑到了河边棒球场的后挡网位置,右拐,到丁字路的尽头后下了车,支起脚架。

据菅家交代,他牵着小真实走进芦苇丛中,在水泥护岸上将其杀害,移走了尸体。

衫本纯子抱着十八公斤的重物,将其从杀人现场运到了抛尸现场。满地的碎石让她好几次走掉了鞋,还不时被杂草绊倒。手塚手持摄像机倒退拍摄,也举步维艰。之前为了标识现场打下的那根木桩,事先被安装上了闪烁的小红灯,可芦苇茂密,我们仍旧找了半天才找到。衫本纯子为了赶上菅家供述的时间,在黑暗中全力从抛尸现场奔回自行车处,整个人快累虚脱了。

之后,菅家顺路去超市买了东西才回家。超市营业到晚上八点。他说自己购物大概用了十五分钟时间,换言之,我们必须在七点四十五分之前抵达超市。衫本纯子在夜路上拼命骑行,上了田中桥,过了渡良濑川,在街上狂冲,终于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超市。

站在明亮的超市里,我们的衣袖和裤腿上沾满了杂草,鞋子也很脏。菅家若真像他供述的那样行动,当时的样子想必跟我们现在差不多。

按停秒表,我们开始计算时间。最后得出的结论是,从菅家遇见小真实到抛尸,只有三十分钟。他得在这三十分钟内引诱小真实到沙洲,然后杀了她,其中还包括猥亵、搬运尸体、把衣物扔进河里等行为。虽然不能断言三十分钟内“无法完成犯罪”,但可以肯定的是,时间会非常紧张。

我们还做了另一个调查——核查购物小票。

一条五厘米宽的纸卷在我们手里一点点展开,那是超市购物小票的备份,白纸紫字,如今已经看不到打印这种小票的收银机了。

小票日期是一九九〇年五月十二日——案发当天。菅家招供后,警察检查了购物小票,查证他是否购物。菅家的辩护团同样对小票进行了查证。我们也必须亲眼证实。

当时店里有三台收银机。

一天营业下来,小票纸卷多达数十卷。我们一一展开,详细确认购物时间与商品明细。作案之后,鞋上带着泥、身上沾着草的菅家买了饭团、炸肉饼和罐装咖啡。据调查书所示,“罐装咖啡约一百九十克,一罐九十五日元。饭团包裹在莎纶透明包装纸中,一个一百日元左右”。

我们寻找匹配的购物记录,发现那段时间一千日元的购物记录只有六条,没有与菅家供述一致的记录。

警方当时也没能证实菅家的这段供述内容。

整件事很不合理——一个刚刚杀了人的男人,为何要匆匆赶到超市,特意花十五分钟买饭团和炸肉饼?辩护团详细调查小票备份后,指出在当天下午三点零二分有条大概一致的购物记录。这个时间比菅家供述的早了五个小时,或许这才是菅家真正的购物时间。辩护团将其作为无罪的证据,可二审时,法院认为被告的“供述相当含糊”,“当日的购物行为很难确定”,没有证据价值。

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不是“有罪”就是“无罪”,而在此案中,不利于有罪判决的证据似乎都以某种理由被排除了。判决书写着被告的“供述相当含糊”,可又承认杀人的供述是准确的。这样的审判记录很难不让人疑窦丛生。

在“足利事件”的大量调查书中,有几张令人疑惑的画出自菅家之手:一幅线条笨拙的简笔画,画的像是一条草履虫,实际上是只鞋;一张画的是橡胶鞋底,画出了鞋底纹路,鞋头有透气的小孔,蓝白相间。画旁有一段菅家手写的说明:

平成元年在附近商店购买。

这是我杀害小真实时穿的运动鞋。

这会不会又是一件定义不明的东西?所谓的鞋印证据,为什么是简笔画?

查阅了其他的调查书后,一件事引起了我的注意。调查书中有警方在案发后绘制的抛尸现场图,图上标有①至⑨的数字序号。遗体头部位置是序号①和②,发现衣物的河边是序号③和④。其余数字星星点点地分布在沙洲上。

这些数字莫非是足迹的编号?

日本电视台于案发后拍摄了一组新闻,在影像中可以看到鉴定人员在现场浇注石膏,提取足迹。立在公园秋千附近的一块黑色方形数字板上,序号从㉕一直排到㊿,这意味着警方提取了大量的足迹。可是,最终图上仅保留了①至⑨。

为何会这样?

或许警方认为只有这九枚足迹是凶手的。尸体被发现的地方是芦苇丛,鲜有人踏足,获取凶手的足迹并不难。只要得到清晰的鞋印,便可以进一步锁定鞋子的款式和购买渠道。可如果警方已经调查到这个地步,为什么还要菅家画那张简笔画呢?

我们走访了足利市的鞋店,打听当时的情况。

有人告诉我们:“当时有两个刑警拿着鞋底样子的图,问店里是否卖这样的鞋。”另一家店里的人说:“警察手里有鞋子的照片,他们知道是什么样的鞋子,也知道鞋子的厂商。我店里没有,但量贩店里大概卖一千九百八十日元一双。”

我向当时的侦查队长问起过鞋底图的事:“当时现场有鞋印对吧?”

我紧盯着对方的眼睛,等了好久,他才回答道:“应该没提取到吧……”

“不是发现了好几处吗?”

“完全无法提取啊。有些地方还是水泥地。”

沙洲可不是水泥地。

“就在发现尸体的地方,抛尸现场图上标着①至⑨处鞋印。”

“那大概是……提取了吧。”对方眼神开始飘忽不定。

我直截了当地问道:“所以菅家的鞋并不符合对吧?”

他沉默了。

“你们应该知道凶手的鞋是什么样子,都拿着照片去鞋店打听了。”

“……对,我们知道。”

“菅家有那双鞋吗?”

“这个嘛……我已经记不得了……”对方开始躲避我的话题。

如果菅家有双同样的鞋,那就是个非常关键的证据,警方可以从鞋底的磨损程度等方面证明两者是否完全一致。可是入户搜查后,警方没找到那双鞋。我们翻遍了警方扣押的纸箱,也没找到和简笔画一致的鞋。

这太奇怪了。举个例子,虽然我知道我的鞋底是登山鞋专用的特殊硬胶鞋底,可突然让我凭空来画鞋底的图案,除非记忆力特别好,否则不看实物肯定画不出来。难道有人让菅家看着某些资料画出了鞋底?

我们继续追踪走访。

案情还原之后,我们开始查证目击证词。可疑的是,审判资料中没有目击证词。案发当天是周六,弹珠游戏厅里客人很多,傍晚的渡良濑川岸边应该也有不少人。然而,当时侦查员走访了周边街道、停车场、住宅,却没找到案发当天见过菅家的人。前侦查队长将原因简单归结为菅家“个子太小,太不引人注意”。

周六傍晚,我站在河堤边的公路上,注意到这条路的人流量、车流量都很大,车辆来回穿梭,行人很难横穿马路。案发当年渡良赖川上只有上游的那座田中桥,因此这条路经常堵车,很多时候甚至会堵到弹珠游戏厅门口。

我查看了当时的新闻影像,发现警方接连几天都在此处进行交通盘查。

一个摇摇晃晃骑着小轮径自行车的中年男人,一个身穿红裙、坐在后座上紧紧拽着骑车人衣服下摆的小女孩,特征如此明显的两个人在拥堵的马路上穿行,不可能没有一个目击者。

二审判决中,法院判定:“没有确切的目击者也不足为奇。”

果真如此吗?

有不少人依然清晰记得当年的事。这是足利市发生的第三起杀童案,女孩失踪后的翌日清晨,人们就发现了尸体。那段时间,市内警车穿行、警察到处盘问、警方与媒体的直升机在城市上空盘旋,大家都会不由自主地回想那天傍晚自己在干什么。尤其是男性,他们要找出自己的不在场证明。

我们采访了很多人,没有一个说自己看到疑似菅家的男子,乃至一个大人骑车载着一个小女孩的场景。

可是,有人目击到了其他重要场景,并在案发后向警察提供了目击证词。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证词凭空消失了,最终变成“该事件无目击者”。当时警方对其中两人的证词做了详细核查,给出了一份上百页的调查书。

其中一人就是住在渡良濑川堤坝附近、经营商店的吉田先生(化名)。案发当天,他从傍晚六点多便一直待在河边,在草坪那儿做高尔夫挥杆练习。

“我无意间抬头往堤坝方向看了一眼,见一个男人牵着一个小女孩走了下来。他们是从堤坝的斜坡上走下来的,两人手牵着手。”

牵着手走下来的男人与小女孩。不是骑自行车。地点也不是调查书中所写的菅家骑车下来的坡道。堤坝的一边有一段水泥台阶,台阶尽头是一片长草的斜坡,吉田先生说他们就是从那里走下来的。从那片斜坡一直往前走,会走到一个有秋千的公园;而堤坝另一边的上坡路一直延伸到弹珠游戏厅门口。换句话说,这两人从店里出来,一路步行到有秋千的公园,这个路径假设十分合理。

“那个男人并不年轻,但距离太远了,我看不清他的脸。孩子嘛,大概四岁的样子。他们俩去的地方后来不是发现了尸体吗,我就想,那个男的很可能就是凶手。”

吉田先生并不知道菅家的供述内容,一直以为被警方逮捕的人就是自己目击到的男人。我问他那个男人长什么样。吉田先生叹了口气说:“看上去很机灵,瘦瘦的。对了,感觉跟鲁邦三世[日本漫画家Monkey Punch(本名加藤一彦)的漫画系列作品《鲁邦三世》的男主角。]很像。”

一个很像鲁邦三世的男人。我脑海里立刻浮现出漫画中那个高高瘦瘦的角色形象。

这形象与菅家毫无相似之处。

突然我想起了些什么,从包中取出一样东西给吉田先生看。

吉田先生的反应令我信心大增。

当天目击到这个男人与小女孩的还有一位姓松本(化名)的家庭主妇。警察询问时,她答道:“那个小女孩大概四岁,身高一米左右,不胖不瘦,穿着条红裙子,上衣的颜色也很鲜艳。”

松本女士在学校做过美术老师,她根据印象画了一幅素描。这幅铅笔画成的黑白素描中,天空云朵低垂,左侧有一座延伸至远方的堤坝,中央是一大一小两个横穿草坪的身影。两人从画面左侧走向右侧。

大步前行的男人就是那个很像“鲁邦”的人,因为离得远,面目不清。他身边跟着一个穿裙子的小女孩。两人前行的方向,就是发现尸体的现场。

我看着素描上的“鲁邦”,脑海中浮现出一个女人手握铅笔快速作画的情景。她对这两人的印象到底有多深?她当时是否强烈地感觉到他们可能是凶手与被害人?我非常想见见这位女士,核实警方调查书里的目击信息,获取案发当天更多的细节。然而松本女士已经搬离足利市,住所不明,经过多方查找依然无法得知她的去向。

我目不转睛地盯着画中小女孩飞扬的裙角。

红色裙子……这个小女孩一定就是小真实。

傍晚六点半左右,有人在弹珠游戏厅附近最后一次看到小真实。之后,河边一个穿红裙子的小女孩被目击到。照此推断,“鲁邦”才是真凶。

县警察局也许这样考虑过,所以才有了那份针对吉田先生与松本女士的厚达一百多页的调查书。可是,这些材料没有作为检方证据被递交庭审。

我向当时的侦查队长提出这个疑问,他说:“不对。那些证词根本不可信。好多内容都是他们随口胡说的,根本靠不住。他们压根儿没记住人长什么样。那个男的说自己亲眼见过这两人,可他关于两人服装、发型的证词几次都有出入……”

我觉得不对劲,可是又没有反驳他的证据,只得作罢,空留“消失的证词”几个字在脑中徘徊。

我返回渡良濑川的岸边,站在吉田先生当时练习高尔夫的草坪上。水泥台阶下的斜坡杂草丛生,有被人踩踏过的痕迹。我想象着酷似鲁邦三世的男人牵着小女孩走下斜坡的场景。

我坐到堤坝上,俯视那个有秋千的公园,整理思路。眼前是一片开阔的草坪,到处可见仿佛会钻出鼹鼠的小土堆。一股久违的青草香扑鼻而来。

没有人看到“骑自行车的两个人”,却有人看到“步行的两个人”。一个主妇看到了在秋千附近走动的两个身影,留下了一张素描。如今秋千的座椅已经没了,只剩一个蓝色的秋千架。案发之后,鉴定人员在这一带用石膏提取了足迹……想到这里,我灵光一闪。

我立刻奔向车站,乘坐东武铁道的特急两毛号列车返回东京都,在车上拼命回想着某个影像里的画面。日本电视台保存的“足利事件”相关材料我都看过,在案发地周边询问的刑警、交通盘查的情况、现场的航拍、提取足迹的鉴定人员……但我好像在这些影像里错过了很重要的东西。

一回到台里,我直奔报道局,冲到存放录像带的柜子前快速翻找起来,终于找到一卷录像带。我将录像带放入播放机中,按下了播放键。

画面中出现的就是那个公园。那时已是案发数天后,禁止入内的黄色警示带在风中摇晃,秋千还在。警察手持警棍在巡逻。画面中出现了一个立式告示板,是专为寻找目击者而设的,上面有小真实的面部特写与她穿红裙子的照片。镜头顺着告示板上的文字慢慢下移,我握着遥控器,按下了暂停键。那块告示板上写着:“小真实曾经从这里走过,有印象者请与我们联系。”

这说明,栃木县警察局有一段时间的确认为松本女士看见的红裙女孩是小真实。录像带外壳上标记的采访日期是吉田先生与松本女士向警方提供证词的几天之后,也就是说,根据他们的证词,警方做出了红裙女孩是小真实的推断。然而,被逮捕的菅家居然供述自己骑车载着小真实,从那一刻起,“步行”的目击证词就变得碍事了。

我已经收集了足够多的材料来质疑“足利事件”。但关于菅家是否清白,我还是无法十分确定。根据我的推论,菅家不可能是凶手,可若他果真清白,当初为何要认罪?难道他在审讯中连一天都撑不下去?我记得供述调查书中有这么一句话:“去年五月十二日我确实杀害了小真实……”调查书末尾还有一个苍劲有力的签名:警察本部刑事部侦查一科H警部。旁边还盖了印章。

“确实杀害了”……

这句话仿佛在我心上扎了一刀。

虽然我认为菅家不可能是凶手,但菅家的确供述过自己杀了人。他如今在上诉中主张无罪,可万一他是个摇摆不定、充满妄想、自相矛盾的人呢?我贸然做一个本来难度就很高的冤案报道,是不是太草率了?

报道冤假错案的记者和媒体本就少,更没有记者会去追踪一个已经尘埃落定的判决。这样的调查一旦开始,就意味着要跟逮捕嫌疑人的警察、起诉的检察官、判刑的法院对抗。

这类案件的采访调查也极其艰难。采访逮捕方和起诉方,得到的回答都是套话——“没错,他就是凶手。”“我们对侦查非常有信心。”采访被逮捕方更是困难重重。即便最终报道公之于众,也会成为“不靠谱的新闻”,因为知名媒体手中的消息大多来自官方。

在日本,各类消息通过政府机关的通报以及记者俱乐部等机构流向媒体,装点着每日的新闻,如“官房长官在首相官邸……”“据厚生劳动省统计……”等报道。普通案件、事故、灾害等由各辖区内的警察局来管,一旦发生案件,记者就会聚到警察局,采访副局长等人,或者跑到侦查员的宿舍或住所采访。尽管侦查员不会承认不利于侦查机关或自己的事,还会要求记者不许见报,但他们是记者非常重要的消息来源。通过这种途径获取的消息各家媒体没什么差别,偶尔,个别媒体会抢到独家新闻。

从此类官方渠道得到的消息就是所谓的“靠谱的新闻”,提供担保的是“上头”。从各个方面来讲,这样的报道安全性很高。也有人质疑媒体的自主性去哪里了,可某种意义上,这也是无奈之举——总是有大量的案件、事故发生,记者的数量却远不及警察或消防官兵,要媒体全方位监督日本一切动向,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荒谬的。最理想的情况是,国民信任国家,国家则充分予以国民知情权。整个系统正常运转时,日本国家机关发表的内容基本属实,若有人质疑,可直接核查。

现实虽如此,但倘若媒体一味倚仗上头的担保,只做消息的搬运工,后果将不堪设想。的确有些记者只采访那些既不去现场,也不见嫌疑人和被害人家属的侦查人员,就做出了“二手”报道。

换句话说,媒体的查证能力非常重要,尤其在做无法得到担保的冤案报道时。

如果一个记者在报道某起案件的逮捕、起诉、判决过程时采纳过警方的官方信息,一旦开始报道这起案件的冤案可能性,便会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如果被告人无罪释放,这样的结局固然令人惊喜,可万一这人真是凶手呢?倘若接下来又发生类似案件,谁来负责?

这类情况曾经发生过。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期,发生了一起“东京圈连环杀人事件”,东京都及千叶县内数名女性被强暴并杀害,作案手法一致。

一九七四年,一个名叫小野悦男的男人被捕,他本已招供了几起案件,却因警方的审讯方法被曝出问题,媒体逐渐倾向于相信这是一起冤案。一审判决中,小野被判无期徒刑,可一九九一年东京高等法院却做出了无罪判决的决定。释放后的小野在记者见面会上控诉审讯的恶劣,媒体在报道中将其塑造为冤案的代表人物。

然而,五年之后,小野再次因谋杀罪被捕。他杀害了同居的四十一岁女子,割下其头颅并抛尸,最后被判无期徒刑。这个结局让警方一雪前耻。

可是,因为“一事不再理”原则,这样残忍的人只被判处了无期徒刑而不是死刑。刑事案件中,同一案件已经判决便不允许再次审理,小野悦男之前的那些案件只能沉睡在黑暗中。他的辩护律师与冤案支持者心中可能五味杂陈,那些报道了冤案可能性的媒体应该也无法忘却这段苦涩的经历。

形形色色的障碍伴随着冤案报道,可我这次面临的障碍却有所不同——我根本无法采访到案件的关键人物菅家。

我决定去一趟千叶监狱。

柏油马路的尽头是一堵红色砖墙,中间是双开的灰色大铁门。我在围墙前一幢小屋内填写了自己的姓名和住址,同行的还有衫本纯子和菅家的支持者西卷女士。确切地说,是西卷女士带我们来的。我们把手机和随身物品放进大门后的寄存柜,走入会面所的等候室。

然而,我们只能止步于此。

监狱刑务官身穿肃穆的制服,金色徽章和纽扣锃亮无比。他板着脸说:“法务省最近下达了通知,会面只限亲属及以前探访过的人。”

“可是菅家本人目前提出了无罪上诉。”我说,言外之意是质问他,是不是不打算让菅家说出自己无罪的主张?

刑务官始终面无表情,像戴了一张能剧的面具。我请他把通知拿给我们看,得到的回答是“不行”。

最终,只有西卷女士一人进了接见室。我与菅家仅隔数米,却被硬生生地拦住了。

西卷女士的会面结束后,我们一同离开监狱。我回头看了一眼身后的红色砖墙,它依然冷酷地巍然耸立。

要采访菅家,只剩一个办法——通信。

我和衫本纯子开始不断给菅家写信,试图从字里行间去获取菅家本人知道的内情。

从那堵红色高墙中寄出的信纸一角上,盖了一个小小的“回”形印章,那是经过审查的记号。

敬启

我是菅家利和。

信纸上的文字比我写的还秀丽工整。

我是清白的。我没有杀害小真实。

我很希望与清水先生您见面,可惜无法办到。从今年六月开始,我就不能见新的来访者了。这是监狱的规定,不能违抗,实在抱歉。

菅家完全没必要向我道歉,我这么想着,继续往下读。信中他提到了H和Y两名刑警的名字。负责审讯、写调查书的是H警部。

我无法原谅这些刑警。那天早上,我还没有起床,他们就闯入我家,对我又打又骂,还拿出素未谋面的小真实的照片给我看,一边打我一边让我谢罪……

从菅家的信中我得知他被带走时的情况以及自供的实情。

一九九一年,四十五岁的菅家住在栃木县足利市那处之后被媒体报道为“隐蔽住所”的出租屋中。听西卷女士讲,菅家的父母住在足利市中心,为了方便去幼儿园上班,菅家在外面租了一个小屋独立生活,不过他也常回父母家过夜,最后变成只有周末才会回到出租屋。

“菅家在家吗?我们是警察!”十二月一日清晨,屋外传来了怒吼声与敲门声。

破门而入的是侦查一科的三名刑警,其中就有H警部和Y刑警。

他们一脚踢开了地上的暖桌,命令我原地坐下,然后大声吼道:“菅家,你是不是杀了一个孩子?”

还穿着睡衣的菅家说自己没有杀人,可体格壮硕的H警部突然肘击菅家的胸部,菅家向后倒去。

我一直否认,可他们认定就是我干的。

Y刑警从上衣口袋中掏出一张小真实的照片给菅家看。菅家在新闻和报纸上见过这张照片,这才终于明白警察说的是哪起案件。

他们叫我谢罪,可我没有杀人啊。为了给死去的小真实祈福,我双手合十对着照片拜了拜,结果他们说:“都这样了还说不是你干的!”

菅家以“非强制”的名义被带去足利警察局接受盘问。可“非强制”不过是个表面说法,那天菅家原本要去参加朋友的婚礼,却被强行带上了警车。

审讯室中,H警部一口咬定菅家就是凶手。“我看就是你干的!”“我们非常熟悉那片区域,凶手就是你!”

他们还给菅家用了测谎仪。

H警部说:“如今可是科学侦查的时代了,我们知道是你干的。”说完拿出了DNA型鉴定的报告。

无论我怎么解释自己没有杀人,他们都听不进去。他们在桌下踹我的小腿,还用力向后抓着我的头发骂道:“不许给我装傻!”

审讯进行到了深夜。Y刑警态度比较温和,他说:“菅家,如果你真干了,能不能老实说出来?”而一旁的H警部一直在暴躁地咆哮:“你怎么就不能自首呢?”“早坦白早解脱!”

菅家身心俱疲,再也坚持不住了。

我当时只想解脱,便说自己去过弹珠游戏厅。

H警部一听,神情立即缓和下来,不再像之前那么咄咄逼人。菅家感到自己已经无法回头,在严刑逼供下终于崩溃,将头靠在Y刑警的大腿上,流下不甘心的泪水。

我太想从审讯中解脱出来,所以做了虚假的供述。我太软弱了。

凌晨时分,一张逮捕令摆在了菅家面前,他的手上被铐上银色手铐。手铐很轻,给菅家带来的心理冲击却很大。三叠大的拘留室里,菅家蜷缩在粗布棉被中,为今后的命运感到不安,彻夜难眠。

严苛的审讯持续了多日。H警部逼迫菅家承认足利市另外两起杀童案也是他干的。

“就是你干的对吗?”H警部咆哮着,双手抓住菅家的膝盖用力摇晃,将坐在椅子上的菅家摇得前后乱颤。自暴自弃的菅家将三起案件都认了下来。他成了连环杀童案的凶手。

菅家每次都会在信中写道:

DNA型鉴定搞错了。

我希望再做一次鉴定。

每封信都必须经过监狱检查。对他们来说,一个已经判了刑的人,与其申冤,不如端正态度,争取早日假释。可是,菅家在信中坚持要再做一次DNA型鉴定。

被捕两个月后,菅家才获准同外界通信。他从宇都宫的看守分所给母亲和妹妹写了许多信,我得到了阅读这些信件的机会。那时的菅家还十分害怕所里的检查,只敢在信中隐晦地表达自己无罪的事实。

这里好冷,我的脚冻僵了,身体也疼,没有自由。我已经受不了了。刚来的时候,我被要求脱去衣物搜身。我从来没有被如此残酷地对待过,我真的非常懊悔。

你们应该都认为这搞错了吧?请一定相信我。

我好想快点离开,好想回家。我会再给你们写信。

翻阅这些信件时,一封信的末尾引起了我的注意。

我还剩两千日元的税没交,麻烦你们帮我交一下。我给市政府添麻烦了,税金就拜托你们了。

菅家身陷囹圄,居然还在担心自己滞纳的税金。

我决定去见一见逼供的H警部和Y刑警。H警部当时是侦查一科的资深警察,案发后被特派到足利警察局当侦查主任。我翻遍栃木县的老旧电话簿,终于找到他们。

H警部早已退休,在宇都宫市一栋灰色的房子里安度晚年。刚见到他,我便记起了这张脸。

我在指认犯罪现场的新闻影像中见过他。当时菅家被带到渡良濑川岸边,身边站着的黑脸刑警就是H警部。如今的他与当年一样,体格健硕,目光如炬。

“菅家正在上诉,说自己其实是清白的。”我说。

“审判是公开公正的。就算你现在来采访我,我也不可能说出‘他不是凶手’这样的话。”H警部双手抱胸,直直地盯着我。

我告诉他,菅家在信中控诉他对自己又打又骂,他的面部抽搐了一下,摇了摇头,说:“我要是这么做了,就得被抓去审判了。我是组长,还是指导助理,得负责指导刑警。当时的侦查是正确的,我们不可能动手。”

我又问了他DNA型鉴定对办案过程的影响。

“当时DNA型鉴定刚兴起不久,我们也不太懂。我们没有依靠这个鉴定去破案。”

可H警部当时是以“科学侦查”为武器逼迫菅家招供的。

“B型血的人一抓一大把。我们还做了其他细致的侦查工作,结果几百号人当中其他人都有不在场证明,就他没有。我们各方面都查过了,不会因为找不到凶手就乱抓人。万一以后在庭审上发现抓错了人,或者又冒出来个凶手怎么办?”他讲话像在兜圈子,可是又带着一股不容置疑的自信。

我又去见了Y刑警。他也从警察局退休了,如今在一家大医院工作。他还记得菅家在审讯过程中哭泣的样子,拍着自己的膝盖说道:“菅家靠着我的膝盖,就是这儿,哭了大概四十分钟,我的裤子都被他哭湿了。我当时想,终于落网了。我非常确定他就是凶手……”

菅家在信中说他流下的是不甘心的泪水,可到了Y刑警这里,泪水的含义完全变了。

“我们的侦查事无巨细。菅家自己也招供了。他一定是凶手没错。”Y刑警笃定地说。

这是一桩可能被判死刑的重案,菅家却无法坚称自己无罪。在那个小小的审讯室里,他的无罪主张以及任何解释都入不了警方的耳朵。

栃木县警察局曾发生过一起类似案件。

二〇〇四年八月,一名男子被捕,起因是夏季神社祭祀活动现场一个小纠纷引发的暴力事件。此人后因涉嫌四月与五月发生在足利市的两起抢劫案再次被捕。当时嫌疑人头戴露眼防寒帽、手持刀具,分别抢劫了面包店与超市。就在侦查毫无进展之际,被捕的该男子认罪了。

虽然没有任何物证,可检方得到了该男子的供述调查书,遂提起诉讼。审判开始时该男子承认了供述内容,检察官以“无法令其洗心革面”为由,要求判处他有期徒刑七年。直到这时,该男子才在法庭上说自己是被冤枉的。

他说:“我忘记说我没有抢劫了。”他患有某种程度的智力障碍。

二〇〇五年一月,另一名男子被捕,认下了上述两起抢劫案。警察在男子家中搜出他犯案时用的露眼防寒帽与刀具;现场提取的嫌疑人足迹、被害人的目击证词也都与他吻合。栃木县警方只得承认之前抓错了人。

放眼全日本,因为自供造成的冤案并不少见。

二〇〇二年,富山县发生一起强奸未遂案,一名司机被当作嫌疑人,连续三天在审讯室接受审问。办案刑警对已经濒临崩溃的司机说:“你家人都说了肯定是你干的,你就招了吧。”他早已无法思考,稀里糊涂认了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后来别的县警察局抓到另一名男子,对方承认了那起强奸未遂案,真相终于大白。

二〇〇三年,鹿儿岛县发生了一起无罪之人同时招供的案件——“志布志事件”。几个在县议会选举中当选的议员被认为以烧酒、现金等物贿赂选民,因涉嫌违反《公职选举法》被逮捕、起诉。可这十二个人实际上都是清白的。

“自供是最大的证据”这个古老又落后的侦查原则,至今依然束缚着侦查人员。“令其招供”“令其开口”“令其坦白”的说法十分常见。

可在《日本刑事诉讼法》里,“自供”与“令其招供”是不一样的。

《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嫌疑人供述了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可以成为证据。但人们普遍认为,嫌疑人不会故意说对自己不利的谎言,于是有了下列条文:

以强制、拷问或胁迫得到的自供,通过不正当地长期拘留或剥夺自由之后得到的自供,以及怀疑不是出于自由意志的自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九条)

也就是说,本人的“自由意志”是关键,不可以“令其招供”。而证明自供是非强制性的重要文件,便是前文提过的上申书。只要把“警察没有强制问话,是我本人主动招供的。”这句话作为“非强制性的证明”写上,上申书便有了效力。这正是我一直认为它可怕的原因。

日本曾发生过根据自供判处嫌疑人死刑,后来却改判无罪的案件,如熊本县的“免田事件”。这是日本第一起做出死刑判决后改判无罪的案件。

一九四八年,熊本县人吉市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一对夫妇被杀,他们的两个孩子受了重伤。警方先因别的案件逮捕了免田荣,后因此案再次逮捕他。当时他二十三岁。经过数日审讯,免田招供,被判死刑。可一九八三年,免田被无罪释放。

当时我立即飞往熊本对他进行采访。

被释放后的免田暂住在福利院。在一间和式房间接受我的采访时,他眼中蓄满怒火。

“那完全不是审讯,根本就是残忍的拷问。他们为了逼我招供不择手段,我又冷又饿,怎么可能忍受得了……”

案发次年一月,免田在球磨川上游的山中采伐木材。一个寒冷的深夜,他在朋友的小屋睡觉时,刑警突然来了。

“五个刑警带着手电筒突然闯进来,问我案发当天在哪里。我刚被叫醒,脑子还不清楚,答得很含糊,于是他们让我去警察局一趟。”他后背被枪顶着,走在森林铁路的铁轨上,被带到了人吉市警察局。

审讯室中,免田竭力回忆自己的不在场证明,刑警却充耳不闻,反而将免田套进他们自己杜撰的“故事”中。

“他们很过分,斩钉截铁地对我说:‘杀人的就是你!我们手中有证据!’我一否认他们就殴打我,说什么‘这里跟外面可不同,你就是欠收拾!’然后用脚踢我,抓着我的头发将我在地上来回拖拽。”

“你只要坦白自己杀了人,我们就让你睡觉。”

在冰冷的审讯室中,两天没有吃饭睡觉的免田被扒光了衣服,跪坐在地上,双手被倒铐在身后。他身上又痛又冷,几乎快昏厥过去。刑警们用警棍击打免田的腹部和下颌,还在一旁烫着烧酒自斟自饮。

当时免田有杆父亲的猎枪,用来吓唬偷吃粮食的乌鸦和麻雀,刑警们拿持有枪支的事威胁免田,说:“猎枪的事一旦让美军知道,你就会被枪毙!”在混乱的战后时期,这句威胁十分致命。他们还欺骗免田,“你是初犯,只要认罪,可以判缓刑,很快就能被释放”。对法律一无所知的免田根本毫无选择。

最终,他“被”招供了。

免田被强行带去案发现场配合勘查,虚构出了一条根本不存在的逃跑路线。他承认了刑警捏造的“故事”后,刑警们突然关心起他来,对他说“这段时间辛苦你了”,还给他端来了热气腾腾的乌冬面。

免田被捕一个月后,案件正式开庭。

刚进法庭的免田一眼便看到旁听席第一排坐着的对他施暴的刑警们。他刚被威胁过:“你要是不老实认罪,就会下地狱,会被判死刑。”在对审判的程序及意义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免田当庭认罪。

直到第三次公审,免田才主张无罪,说自己当初是被逼供的。可是,熊本地方法院已经下达死刑判决,福冈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都驳回了上诉。

免田并没有放弃。他六次提出再审申请。在辩护团的调查下,他的不在场证明得到了证实,之前被迫虚构的逃跑路线也露出时间上的破绽。同时,检方丢弃了案件中作为证物的凶器砍刀与免田衣物的事浮出水面。再审的大门终于开启。

“再审申请成功时,你知道检察官是怎么说的吗?他说,老是让死刑犯活着,才会发生这样的事……”

一九八一年,再审开始了。

在之后的庭审上,为了维持威信,检方再次请求判处免田死刑,发言长达六个小时。免田在庭上做出了这样的最终陈述:“我绝对是清白的。检察官拿着那份我实在忍受不了才签字的虚假供认调查书,认定我就是凶手,要求判我死刑。对此我无比后悔,也很不甘心。”“我想活命,更想要真相。这三十四年里,我天天活在死刑的阴影下,只想在有生之年洗掉这个污点。请大家一定要相信我。我是清白的。”

这番陈述下,免田赢得了无罪判决。检方终于在释放指挥书上签字,还了免田自由身。

我和免田气喘吁吁地在深山里攀登,想去看看当年他被捕的地方。

可当我们抵达时,只看到一片郁郁葱葱的杉木林。警察破门而入的小屋和森林铁轨早已不见,唯有高耸入云的杉木间漏下星星点点的阳光。

岁月似乎抹去了一切,又以另一种方式铭记着过去。

我对免田说,这片斜坡上的参天大树不只是普通的杉木,它们代表了他失去的时间。听了这话,他愣住了,缓缓走向身旁的一棵大树,脚下的落叶沙沙作响。免田轻轻抚摸着树皮,仰头向上望去。“都长这么高了……”

阳光从树叶缝隙中洒下,免田脸上的皱纹清晰可见。

在“免田事件”中,我明白了现场采访的重要性。有些事,你必须去现场亲身感受才能知晓。

我还学到了一件事——世上没有“绝对”一说。假如免田没有坚持不懈地提出再审申请,他恐怕早就被执行死刑了。

“免田事件”的翻案影响了其他死刑案的再审判决。不久后,“财田川事件”“岛田事件”“松山事件”[1950年,日本香川县三丰郡财田村发生强盗杀人案;1954年,静冈县岛田市发生诱拐杀童案;1955年,宫城县志田郡松山町发生纵火杀人案。“免田事件”“财田川事件”“岛田事件”“松山事件”被称为日本四大死刑冤案。]在再审中获得无罪判决。

免田说,他在福冈监狱目送了七十多名死刑犯。当时,刑场设在一栋紧挨着监狱的木造建筑内,从监狱能听见执行绞刑的声音。免田就是听着这个声音,在牢里日复一日地煎熬着。

“那些人里也有无辜的人,跟我一样不懂什么法律,被人骗着招供了。”免田低声说道,“你知道为什么会发生冤假错案吗?因为警察只要破案就可以拿奖状奖金。破了一起大案,有罪判决一下来,自己就能出人头地了,还可以上报纸呢。”

免田冤案发生的根本原因也许是战后社会纷杂、侦查工作过于草率。但谁能保证这种依赖自供的侦查与审判模式没有延续至今呢?

很长一段时间内,采访“足利事件”成了我工作的重心。足利、太田、桐生、佐野、宇都宫、前桥、小山、鹿沼、下馆、那须……我成了JR与东武铁道的常客,有时也自己开车。寻访相关人员的间隙,我依然与菅家保持通信,不断收集和整理资料。

一天,衫本部长突然来找我。

他带我去见了一个人——原警视厅的长官,一个很有经验的侦查老手,对媒体也十分了解。衫本部长希望我听听多方意见。

我把做了圆形标记的地图、年表等资料在这位长官面前铺开,将我对连环杀童案的推理一一详述。

“有点意思,我都不知道有这样的连环案。”对方身体前倾,仔细听我讲述。

然而,当我提到其中一起案子已经侦破,物证是DNA型鉴定,嫌疑人也招供了……他仿佛被一股无形的力量拉回了椅背。我立刻明白,他的兴趣已经消失了。

他说想先看看详细资料,我便将所有材料整理好给了他。看完后,他回复道:“资料我都看了,人肯定是他杀的。证据是DNA型鉴定,绝对不会有错。”

一击即溃。

衫本部长什么都没说,由着我继续采访下去。

人人都认定DNA型鉴定“绝对不会有错”,可随着调查的深入,我还是找到了破绽。

上文提到,DNA型鉴定中,同型异人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而且,随着后续数据库样本的增多,MCT118法变得越发不可靠。菅家被捕时,血型和DNA型与凶手一致的概率达到了“1000人中仅有1.2人重复”,到一九九三年,此概率已经上升为“1000人中有5.4人重复”,相差四倍之多。根据菅家辩护团的推算,同一DNA型的人,在足利市达两百多人。

科警研的实验方法也被指出存在重大问题。

在他们的鉴定中,需要使用一种叫作“123bp Ladder Marker”的标尺。在聚丙烯酰胺凝胶中让123bp Ladder Marker与DNA同时电泳,以此为基准读取DNA的型号。可据信州大学研究者于一九九二年“DNA多型研究会”上公布的研究成果显示,123bp Ladder Marker在凝胶中无法正常电泳。

一名法医学者给我简单做了解释。“123bp Ladder Marker的刻度过于粗暴。举个简单的例子,就像你想要测量一厘米的东西,标尺的刻度却是八厘米的。而且刻度本身并不精准,这是最致命的。”

科警研承认出现瑕疵后将标尺更换为“Allelic Ladder Marker”,可同时又表示,之前用123bp Ladder Marker做的DNA型鉴定是没有问题的。

这是怎么回事?

据科警研所说,依据一定的规律,旧标记物的结果与新标记物是对应的。《科学警察研究所报告》中写道:

123bp Ladder Marker与Allelic Ladder Marker在聚丙烯酰胺凝胶中的移动呈规律性对应,因此,之前使用123bp Ladder Marker方法得到的DNA型与使用Allelic Ladder Marker方法得到的DNA型是相互对应的。

这段话可以理解为,旧标记物与新标记物是一一对应的,因此旧标记物下的型号可以变更为新标记物的型号。然而,报告上又说:“比较型号后发现,123bp Ladder Marker下的14型是 Allelic Ladder Marker下的16型,(中略)型号偏移了2到5个数值。”这相当于承认了之前的数值有误。

科警研认为,可以将之前的鉴定结果增加2到3个数值来置换,例如,14变成16,16变成18,26变成30。可在这种情况下,18不是可以变成20或21,30变成34或35吗?连外行人都会质疑用有缺陷的标记物做出的鉴定是否能够得出正确结论,与其做这种复杂的置换,为何不再鉴定一次?

科警研偏不这么做,只做了书面上的数值变更。他们在论文中提到“型号变更”一事时已是一九九三年八月,也就是菅家一审刚结束不久。这样一个时间点,仿佛是在等待“足利事件”的判决一样。

我曾在上文提到,MCT118法是科警研的K技术官在美国的大学研究DNA型鉴定后,在科警研独立运用的方法。MCT118法则是在一九八九年引入侦查工作的,一九九一年八月因“足利事件”正式投入实践。菅家被捕后不久,警察厅说:“从下一年度开始,我们要完善仪器的配备、推进技术人员的培养工作。”一切就像是计划好的一样。

而经过这次标记物更改,凶手与菅家的DNA型都变成了“18-30”。

上诉过程中,辩护方将此次标记物的更改作为问题提了出来。

一九九四年,科警研的主任研究官S女士作为证人出庭,关于123bp Ladder Marker显示错误型号一事,她做出如下说明:“当时除了123bp Ladder Marker,再无其他选择。我们认为它可以正确标识出DNA型。但是,随着DNA各项研究的发展,大家知道了DNA结构会影响泳动的距离……可在当时,我觉得全世界没有任何一个人意识到这点。”

她坦然地承认了标尺出错的情况。可法院似乎十分信任科警研,最终没有质疑型号变更的问题,对菅家做出有罪判决。之后的终审中,“最高法院平成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决定”确定了MCT118法鉴定的证据效力。

我一开始就很介意“鉴定”这个词。DNA型是由工作人员读取的,所谓鉴定,其实是一个人工行为。

假如DNA型鉴定是科学的,就应该如菅家主张的那样,再鉴定几次。只有做了无数次实验都能得出同一结果,才能叫作科学鉴定。

终于到了将这个案子制作成节目的时刻,我坐在办公桌前思考着。

名为“采访”的飞机已经驶出停机坪,走完了滑行道,开始在跑道上滑跑。接下来要判断是否起飞。在做调查报道时,决断非常重要。值不值得报道,决定着记者的生死。

一旦我报道这可能是一起冤案,就等于跟日本司法正面较量。如果能开启“足利事件”的再审之门,便是真正意义上的“撼动日本”。

可再审需要明确的新证据。

“足利事件”的新证据是辩护团于一九九七年悄悄对菅家实施的DNA型再鉴定。菅家将自己的头发装入信封,送出监狱,委托日本大学医学部的押田茂实教授进行鉴定。再鉴定用了新标记物和不同类型的凝胶,最终鉴定结果是“18-29”型,并非早前得出的与凶手一致的“1830”型。

从数值上看,两者只相差“1”,可是型号的数值表示碱基序列的重复次数,两者实际上是相差甚远的型号,指向完全不同的两个人。

同时,押田鉴定中得出的只是菅家的DNA型,要得到凶手的型号,必须用法院保管的小真实衬衣上的精液实施再鉴定。但就算这只是一方的DNA型,也是重要的证据。

我将两张纸并排放在桌上。

一张是菅家的供述调查书,上面写着“我确实杀害了小真实……”。

另一张是菅家给我的信,写着“我是清白的。我没有杀害小真实。”。

我想起几天前发生的事。

就在我把那个铁皮盒子的梦告诉采访团队的第二天,大家乘车前往现场时,中林如往常一般手握方向盘,告诉我:“清水,昨晚她们也到我房间里来了。那群小女孩。她们光脚在我房间里走来走去。”

我在办公桌前摊开双手,手上有种奇妙的感觉在复苏。

“你把盒子打开,好吗?”小女孩的声音仿佛还在耳边回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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